關於合同效力問題,一類是無效合同,一類是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這兩類之外都是有效的合同。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透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永遠也不會生效
關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主要包括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一方多少人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沒有變更或者撤銷的,為有效合同。
除了以上情形,合同都為有效合同。
關於合同效力問題,一類是無效合同,一類是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這兩類之外都是有效的合同。
無效合同,主要是五種情形;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透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永遠也不會生效
關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主要包括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包括四種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一方多少人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沒有變更或者撤銷的,為有效合同。
除了以上情形,合同都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