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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lion世界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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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臺美大小事
1929年的中國民法親屬篇規定,妻子在結婚以後,需要在名字前加上夫家的姓氏,這被稱為:冠夫姓。當然,這樣的立法是有中國籤年來的歷史、文化等背景的,結婚以後的女子,就是夫家的一員了,因此,女子冠夫姓、被稱為 夫家姓氏的 X氏 一直都是理所當然的。同時,如果是入贅的男性,除非雙方約定,贅夫是要冠妻姓。
這法條一直維持了超過一個甲子,臺灣在1998年修改民法1000條時,將這個 冠夫姓 的法條全部廢止了,只有及少數的特殊情況例外,不過,如果女子自願,或是雙方約定,則女子可以選擇冠夫姓去登記改名。而不再是過去當結婚登記以後,就被自動冠夫姓的改名了。入贅的男性當然也不用冠妻姓。
臺灣會在20年前最這樣的修法,就是因為臺灣的女權運動開始的很早,爭取男女平權一直都是女權團體的努力目標,而 冠夫姓 這傳統,在當時的臺灣社會就已經認為沒有必要了,因為,臺灣女生大學畢業的比例很高,取得各種證照也是幾乎一半,只要結婚被冠了夫姓改名,所有的證照等名字都要跟著改,這是很麻煩的。
或許也因為臺灣已經進入 高離婚期,離婚女性的原被強制冠夫姓、改名等手續,對於女性的再婚等,也都造成一定的麻煩與困擾。
所以,冠夫姓這樣的傳統,其實是不必要的,一也沒有什麼意義了。
香港和臺灣都是跟隨中國的習慣吧!沒有聽說過女方嫁過去要跟夫姓,但是日本確實是需要跟夫姓,但是林志玲嫁去日本,她也是可以選擇不跟夫姓。這就是看您怎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