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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烽葉戲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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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曉慶Andy413
感謝提問…這個問題要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小夥子可以用法律保護自己,“強姦罪是指在“違背女性意願的情況下,利用威逼、恐嚇“扼脖、器械威脅”的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性行為,其中還有“(性器官)接觸說、插入說和射精說…””用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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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滬漂遺族
我相信一切都會水落石出,小夥在車上有沒有用強,強迫相親女和自己發生關係我們誰也不知道,一切還是隻能等當事人說出真相,如果小夥真的是冤枉的,不認罪也是有自己的原則的,這一點我也支援他這麼做。
目前小夥子雖然以強姦罪被定罪,並且被刑拘,但是我個人認為此案件還存在疑點:
第一:受害人報案不及時。小夥子第一天相親,因為兩人見面後情投意合,忍不住動了情,就在車上把事情給辦了。如果事情就此結束也就罷了。沒想到的是,事情發生過5天,中介竟然要求男方拿2萬塊錢,不然告他強姦。
這個疑點很明顯,如果小夥子強姦,案發後女子就應該去報警,為什麼事情發生幾天後才去報警?這幾天中介和相親女是否達成了什麼協議?
具體的原因等警方來發布。
第二:受害者和中介報警後同時失蹤。受害者報警後為什麼會選擇逃離?後來警方調查發現中介公司的老闆原來是有盜竊案底,如果受害者因為被強姦,想不開離開這座城市也能理解,為什麼中介公司也關門了呢?
這個得不讓人懷疑,中介和受害者路數有點不正。我很懷疑中介和相親去達成了勒索的協議,他們以為男方擔心被判強姦罪會乖乖拿出20000塊錢,沒想到他們這次遇到了硬茬。
我還嚴重懷疑他們這招可能不是用了一次,也許已經有很多相親男中了他們的招數,這次他們害怕原來的事情敗露所以選擇了逃離。
中介找的相親女也不一定就是相親的,也可能是失足婦女。
當年看過一個新聞:一名男子和妻子參加一個活動,就是互換伴侶。男子帶著自己的妻子參加,用自己的妻子和另外一名男子換了妻子。當晚事情發展得一切順利。
第二天他們各自準備回家時,男子看到了另外一名男子給他帶來的女子錢,原來該男子帶來的是找的失足女,而不是自己的老婆。
此案件我想中介很可能用的也是這種招數,讓失足女和相親男發生關係,事後自己再勒索相親男。
以上僅代表自己的推測,具體情況以警方公佈的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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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權品七湯進來就健康
活該。
這個事情怪誰呢,怪女子王英嗎,怪中介敲詐勒索嗎,非也,誰也不怪,只能怪男人自己。
相親認識第一天,男子就和王英發生了關係,一見鍾情也不能這麼快,正經的女子會這樣輕易和第一次見面的男人發生關係嗎,很明顯,這是仙人跳,女人獻身肯定有陰謀,男子是色迷心竅,怪誰呢,只能怪自己,這個事情到了法官那裡,肯定認為是強姦,如果是相戀的男女朋友,那怕是認識一個星期,你說是情不自禁,雙方自願,法官也能相信,但認識剛剛一天,說王英是自願的,沒有人會相信。男人不能怪別人,只能怪自己,定力不夠,貪小便宜,如果不是自己行為不端,中介再有圈套也無濟於事,柳下惠坐懷不亂才是君子呀。
不認罪,法院已經判了,已經入獄了,還不認罪,男子的腦子進水了,這個事情中介,女子王英是有錯,但男人要反思自己,為什麼自己會上當,還是在獄中好好認罪,好好改造,爭取減刑,早點出來才對,不認罪,不減刑,死抗著有什麼意思,這個事還好意思說出來,丟人。
法律是公正的,判的沒錯。
回覆列表
小夥子做的對,被冤枉就不應該認罪。根本就不構成強姦罪,堅決支援當事人及家屬申訴!
2018年2月21日,唐山小夥在當地的一家婚介所交了188元的婚介費,想透過徵婚的方式,找到自己的另一半。第2天婚介老闆通知小夥說,有一個合適的女人,想介紹他們倆認識,到了婚介所,小夥認識了25歲的女人小王。兩人見面之後相談甚歡,於是小夥請老闆和小王一起吃晚飯,吃完晚飯兩個人一起到河邊轉一轉,在車上發生了關係。
小夥不同意,認為這是敲詐,婚介老闆於是就報警了,以強姦罪的罪名起訴了小夥。在舉報的同時還欺騙了小夥幾千塊錢。法庭上,在小王的指正下,小夥被判處了強姦罪,有期徒刑三年。
在服刑階段,監獄有減刑的政策,只要他認罪,就可以減刑幾個月。但是小夥堅決不認罪,家人也在四處開始申冤。讓人奇怪的是,小夥入獄之後,婚介所和小王都同時消失了,並且婚介老闆,還有偷竊的案底,目前這個案子正在重新審理之中。
對於這個案子對未婚男女幾點啟示1.每個人都想快速地找到結婚的另一半,但也不能飢不擇食,在婚介所認識的女孩,剛見面就發生了關係,這是明顯是小夥子心太急了,反而中了別人的圈套。
2.在整個過程中,小夥和小王兩個人是自願的行為,但是卻被小王反咬一口,小夥同時也很難證明那個女人是自願的,還是不自願的。
3.在結婚選擇物件時,一定要擦亮眼睛,慎重考慮,選擇另一半,要經過長時間的認可考察,不能看在別人長得漂亮或者長得好看,就迫不及待跟別人發生親密關係,到後來反被誣陷也有理說不清。
目前,這個案子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之中,相信一定會還小夥一個公道,他的堅持沒有白費,正義永遠站在他這一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