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協會成立過程如下:
一、需提交的材料
籌備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檔案;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
二、受理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
三、告知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不批准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議。
四、審批
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稽核,並簽署意見;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稽核,並簽署意見;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五、透過
擴充套件資料: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 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體育協會成立過程如下:
一、需提交的材料
籌備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檔案;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
二、受理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
三、告知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不批准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議。
四、審批
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稽核,並簽署意見;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稽核,並簽署意見;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五、透過
擴充套件資料: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 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