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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擬定國家資訊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振興電子資訊產品製造業、通訊業和軟體業,推進國民經濟與社會服務資訊化。

    (二)擬定電子資訊產品製造業、通訊業和軟體業的法律、法規,釋出行政規章;負責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三)統籌規劃國家公用通訊網(包括本地與長途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包括無線和有線電視網)、軍工部門和其他部門專用通訊網並進行行業管理。

    (四)組織制訂電子資訊產品製造業、通訊業和軟體業的技術政策、技術體制和技術標準;制訂廣播電視傳輸網路的技術體制與標準;負責通訊網路裝置入網認證和電信終端裝置進網管理;指導電子資訊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

    (五)負責全國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通訊網碼號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訊資源的分配與管理;負責無線電臺(站)設定審批、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協調無線電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六)依法對電信與資訊服務市場進行監管,實行必要的經營許可制度,進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公開競爭,保證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使用者利益;制訂通訊網之間互聯互通辦法和結算標準並監督執行。

    (七)制訂通訊與資訊服務資費政策,確定基本郵政、電信業務收費標準並監督執行。

    (八)負責組織黨政專用通訊網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管理國家通訊網路監控排程中心和國際通訊出入口局;組織協調黨政專用通訊、救災應急通訊和其他重要通訊;保障國家通訊與資訊保安。

    (九)根據產業政策與技術發展政策,引導與扶植資訊產業的發展,指導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調整,指導國有企業重組、組建企業集團;合理配置資源,防止重複建設。

    (十)推進電子資訊產品製造業、通訊業和軟體業的科研開發工作,組織重大科技專案攻關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扶植民族工業。

    (十一)研究制訂國民經濟資訊化發展規劃,協助業主推進國家重點資訊化工程;指導、協調與組織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電子資訊科技的推廣應用和資訊化普及教育。

    (十二)組織與指導主要郵政、電信企業的財務彙總、繳撥與清算;協調郵政、電信企業的經營關係,按國家規定組織對郵政和電信普遍服務的補貼;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

    (十三)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訂政府間協定,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處理政府間相關事宜。

    (十四)研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通訊與資訊政策,處理有關事宜。

    (十五)負責行業統計及行業資訊釋出。

    (十六)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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