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依法自主經營。 對有關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並由國家電網公司擁有的國有資產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根據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電網公司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重大生產經營決策。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協助制定全國電網發展規劃,提出全國電力工業發展規劃的建議。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相關的跨區域輸變電和聯網工程,近期負責三峽輸變電網路工程的建設管理。 負責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易和排程,處理區域電網公司日常生產中的網間協調問題,實現安全、優質、高效執行。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最佳化配置生產要素,組織實施重大投資活動,對投入產出效果負責。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增強企業競爭力,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深化企業改革,加快結構調整,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妥善做好企業重組、精簡機構和富餘人員分流與再就業工作,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指導和加強國家電網公司有關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統一管理國家電網公司的名稱、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搞好國家電網公司企業文化建設。 承擔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主要經營業務: 依法經營國家電網公司及有關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並由國家電網公司擁有的全部國有資產。 從事電力購銷業務,負責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易和排程。 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相關的跨區域輸變電和聯網工程。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國內外投融資業務。 經國家批准,自主開展外貿流通經營、國際合作、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業務。 從事與電力供應有關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電力生產排程資訊通訊、諮詢服務等業務。 經營國家批准或允許的其他業務。主要許可權: 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決定全資子公司國有資產的重組、轉讓、租賃及外部資產的收購、兼併等事宜。對控股或參股企業的上述相同事宜,透過法定程式決定或參與決定。 享有投資決策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公司及有關企業的投資專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公司享有一定的外事審批權、外貿流通經營權、對外投融資權、對外擔保權、對外工程承包權和對外勞務合作權。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依法決定有關企業的經營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產經營決策,以及合併、分立、解散等事項。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免和管理公司所屬全資企業的領導成員以及公司,總部各部門負責人;按法定程式和出資比例,向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統一管理公司及有關企業的涉外工作。公司領導人員出國審批許可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授予的其他許可權。
主要職責: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依法自主經營。 對有關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並由國家電網公司擁有的國有資產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根據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電網公司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重大生產經營決策。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協助制定全國電網發展規劃,提出全國電力工業發展規劃的建議。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相關的跨區域輸變電和聯網工程,近期負責三峽輸變電網路工程的建設管理。 負責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易和排程,處理區域電網公司日常生產中的網間協調問題,實現安全、優質、高效執行。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最佳化配置生產要素,組織實施重大投資活動,對投入產出效果負責。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增強企業競爭力,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深化企業改革,加快結構調整,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妥善做好企業重組、精簡機構和富餘人員分流與再就業工作,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指導和加強國家電網公司有關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統一管理國家電網公司的名稱、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搞好國家電網公司企業文化建設。 承擔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主要經營業務: 依法經營國家電網公司及有關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並由國家電網公司擁有的全部國有資產。 從事電力購銷業務,負責所轄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易和排程。 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相關的跨區域輸變電和聯網工程。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國內外投融資業務。 經國家批准,自主開展外貿流通經營、國際合作、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業務。 從事與電力供應有關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電力生產排程資訊通訊、諮詢服務等業務。 經營國家批准或允許的其他業務。主要許可權: 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決定全資子公司國有資產的重組、轉讓、租賃及外部資產的收購、兼併等事宜。對控股或參股企業的上述相同事宜,透過法定程式決定或參與決定。 享有投資決策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公司及有關企業的投資專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公司享有一定的外事審批權、外貿流通經營權、對外投融資權、對外擔保權、對外工程承包權和對外勞務合作權。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依法決定有關企業的經營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產經營決策,以及合併、分立、解散等事項。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免和管理公司所屬全資企業的領導成員以及公司,總部各部門負責人;按法定程式和出資比例,向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統一管理公司及有關企業的涉外工作。公司領導人員出國審批許可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授予的其他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