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應該怎麼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工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第16.1.3 條規定,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第16.2.4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後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並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後,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裝置、施工裝置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後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應該怎麼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工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第16.1.3 條規定,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第16.2.4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後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並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後,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裝置、施工裝置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後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