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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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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話要說886
敬謝東友律師事務所:
醫生“病假建議書”,一般不會明確的寫病假天數的。
正規醫院,醫生只會根據門珍病人看病時,病人的病情出具“門診病情證明”,在病情證明上寫,建議休息的話。不可能開“病假建議書”,這種開發,可能是別的醫院有吧。
雖然,衛生部有規定,病假證明可以寫3天到7天。但一般只會寫建議休息,讓單位進行參考,具體由單位自定。
正規醫院,對開病情證明管理是很嚴格的,不可能亂開。因為,病人的單位會來核實,會來查的,一旦查出不符合,弄假,人情的成份存在,醫生是要承擔責任的。
而且,病情嚴重或者確實不能上班,只能休養的病情,哪隻能去住院了。即使不必要住院,在門診治療,病情診斷證明上,會寫明門診治療天數,看病門診病歷本上也有醫生寫下的治療方案和治療療程的。病假的天數,也就可根據治療療程天數來定了。
患者到醫院看病,醫生是否出具休息建議,乃至有幾天建議權,一般醫院沒有作硬性規定。多因病情而異;因人而異,因患者工作單位、工作性質而異。若患者不主動要求,醫生較少主動提供休息建議,甚至寫休息多長時間的建議。
通常由醫院開俱休息建議有兩種病情,三種情況:
一,出於急病的病情需要,鑑定或證明其病情急,難、危、重的真實性,便於患者需向單位請假住院。
(不分患者是外傷骨折或是急腹症,急性傳染性疾病,心腦血管意外)到急症室後,經治醫生都必需經過若干物理檢查與實驗室檢測的資訊進行診斷與鑑別診斷,辦理“急診留觀”或住院治療,出於事發突然,病人與家屬會要求醫生提供疾病或住院證明書。
另一種屬急性傳染病,急性肝炎,急性腎炎,外傷骨折患者,經住院治後病情基本穩定後,醫生會建議在“恢復期給於適當休息”的建議,一般不會刻意寫休息天數。
對一些慢病,例如高血壓、糖尿病,結核病,慢性腎炎、慢性肝膽疾病與胃腸炎患者,門診經治醫生一般不會主動出具休息建議書(除非患者屬急性發作期)。
還有一種屬於社會上打架鬥毆,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的患者,有關部門需進行責任追究與賠償評估,需作醫療鑑定,應由當時經治醫生出具的傷害需要“休息建議書”為佐證,便於從程式上加以判別與認定。至於醫生提供的“休息建議書”是建議意見,僅供參考,沒有法定效力。謝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