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又稱電子資金劃撥(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簡稱EFT)
支付是為了清償債權債務關係而將資金從付款人賬戶轉移到收款人賬戶的過程,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統的演變和發展是與人類文明的演變過程相一致的。20世紀50年代末,當計算機在銀行業務中得到應用後,發達國家的一些銀行利用計算機、終端機、電子資訊網路等電子通訊裝置建立了高速劃撥資金的電子支付系統。
電子支付系統改變了傳統的支付結算方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從而得到迅速發展,各國相繼建立了大額電子支付系統和主要為消費者服務的POS系統、ATM系統。
而貨幣作為支付工具在歷經了實物、貴金屬和紙張載體之後,在支付領域最引人注目的電子貨幣出現了。電子貨幣的出現極大地突破了現實世界的時空限制,而因特網在人們生活和工作中的廣泛應用使得人們可以利用電子貨幣更快地處理經濟事務。
新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統在給人們帶來高效的同時,也對傳統法律制度形成了強烈的衝擊,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電子貨幣和電子支援系統予以密切關注,並頒發了相應的法律。
小資料
1、電子支付及其特徵
電子支付是是指以計算機及網路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資訊的電子資料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於資金流轉,並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其主要特徵包括:透過電子資料流轉來完成資訊傳輸;開放的系統平臺;低成本性和高效性;涉及多方參與人。
2、電子貨幣及其特徵
使用者以一定的現金或存款從發行者處兌換並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資料,並以可讀寫的電子資訊方 式儲存起來,當使用者需要清償債務時,可以透過某些電子化媒介或方法將該電子資料直接轉移給支付物件。這種電子資料便可稱為電子貨幣。電子貨幣的特徵:無形性,不再以實物、貴金屬或紙幣的形式出現;普遍性和多用途性,無需線上授權,也無需在交易後對客戶銀行帳戶進行借記或貸記處理;預先儲值性;隱秘性,給金融監管帶來了難度。
3、電子支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電子資金劃撥當事人分為:資金劃撥人或指令人;接受銀行;受款人或受益人。
指令人的權利:指令人有權要求接受銀行按照指令的時間及時將指定的金額支付給指定的收款人;指令人的義務:受自身指令的約束、接受核對簽字和認證機構的認證、按照接受銀行的程式,檢查指令有無錯誤或歧義,並有義務發出修正指令接受銀行的權利與義務。
接受銀行的權利:要求指令人支付所指令資金並承擔支付的費用; 拒絕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發出的無法執行的、不符合規定程式和要求的指令;只要證明因指令人的過錯而致使他人假冒指令人透過認證程式,就有權要求指令人承擔責任。接受銀行的主要義務: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資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後手的違約行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擔法律責任。
收款人的權利義務:收款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收款人與指令人、接受銀行並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收款人不能基於電子支付行為向指令人或接受銀行主張權利,收款人只是基於和付款人之間基礎法律關係與付款人存在電子支付權利義務關係。
4、電子支付產生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支付的合法性
1、電子支付的簽名效力
中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第七條又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票據法》中其他有關簽章的規定,以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內容的規定,其基本含義都是一樣的。
然而,電子支票使用的數碼簽名技術,使得原來加蓋在支票上的圖章印鑑不能再作為識別出票人的標記。電子計算機只按照數碼印鑑確認出票人的授權指令的有效性。
電子支付又稱電子資金劃撥(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簡稱EFT)
支付是為了清償債權債務關係而將資金從付款人賬戶轉移到收款人賬戶的過程,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統的演變和發展是與人類文明的演變過程相一致的。20世紀50年代末,當計算機在銀行業務中得到應用後,發達國家的一些銀行利用計算機、終端機、電子資訊網路等電子通訊裝置建立了高速劃撥資金的電子支付系統。
電子支付系統改變了傳統的支付結算方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從而得到迅速發展,各國相繼建立了大額電子支付系統和主要為消費者服務的POS系統、ATM系統。
而貨幣作為支付工具在歷經了實物、貴金屬和紙張載體之後,在支付領域最引人注目的電子貨幣出現了。電子貨幣的出現極大地突破了現實世界的時空限制,而因特網在人們生活和工作中的廣泛應用使得人們可以利用電子貨幣更快地處理經濟事務。
新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統在給人們帶來高效的同時,也對傳統法律制度形成了強烈的衝擊,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電子貨幣和電子支援系統予以密切關注,並頒發了相應的法律。
小資料
1、電子支付及其特徵
電子支付是是指以計算機及網路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資訊的電子資料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於資金流轉,並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其主要特徵包括:透過電子資料流轉來完成資訊傳輸;開放的系統平臺;低成本性和高效性;涉及多方參與人。
2、電子貨幣及其特徵
使用者以一定的現金或存款從發行者處兌換並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資料,並以可讀寫的電子資訊方 式儲存起來,當使用者需要清償債務時,可以透過某些電子化媒介或方法將該電子資料直接轉移給支付物件。這種電子資料便可稱為電子貨幣。電子貨幣的特徵:無形性,不再以實物、貴金屬或紙幣的形式出現;普遍性和多用途性,無需線上授權,也無需在交易後對客戶銀行帳戶進行借記或貸記處理;預先儲值性;隱秘性,給金融監管帶來了難度。
3、電子支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電子資金劃撥當事人分為:資金劃撥人或指令人;接受銀行;受款人或受益人。
指令人的權利:指令人有權要求接受銀行按照指令的時間及時將指定的金額支付給指定的收款人;指令人的義務:受自身指令的約束、接受核對簽字和認證機構的認證、按照接受銀行的程式,檢查指令有無錯誤或歧義,並有義務發出修正指令接受銀行的權利與義務。
接受銀行的權利:要求指令人支付所指令資金並承擔支付的費用; 拒絕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發出的無法執行的、不符合規定程式和要求的指令;只要證明因指令人的過錯而致使他人假冒指令人透過認證程式,就有權要求指令人承擔責任。接受銀行的主要義務: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資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後手的違約行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擔法律責任。
收款人的權利義務:收款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收款人與指令人、接受銀行並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收款人不能基於電子支付行為向指令人或接受銀行主張權利,收款人只是基於和付款人之間基礎法律關係與付款人存在電子支付權利義務關係。
4、電子支付產生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支付的合法性
1、電子支付的簽名效力
中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第七條又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票據法》中其他有關簽章的規定,以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內容的規定,其基本含義都是一樣的。
然而,電子支票使用的數碼簽名技術,使得原來加蓋在支票上的圖章印鑑不能再作為識別出票人的標記。電子計算機只按照數碼印鑑確認出票人的授權指令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