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大生豬管理力度,維護“放心肉”上市供應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食肉的安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州市牲畜屠宰和銷售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市區禁止私自屠宰生豬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市政府批准的定點屠宰廠、場(點)以外,私自開設屠宰場(點),進行生豬屠宰活動。
二、禁止經營非定點屠宰廠、場(佔)屠宰加工的肉品。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房屋改作生豬屠宰加工場(點),或租、借給他人從事生豬屠宰。
四、禁止儲存、運輸未經檢疫的私宰肉品。
五、從事屠宰活動和肉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牲畜屠宰管理執法人員的檢查。
六、賓館、酒樓、機關、團體等用肉單位,必須自覺遵守肉品“採購登記冊”制度,不得購買或接收在私宰場(點)屠宰加工的非法肉品。
七、市場開辦單位和管理人員要加強對肉品零售商的監督管理,防止私宰肉品流入市場。
八、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區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衛檢部門按照聯合執法分別處罰的原則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一、二條規定的,按每頭豬處以1000元罰款,不足一頭按一頭計算。其中屠宰和經營病、死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的,對業主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阻撓、干擾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刁難、圍攻、毆打國家工作人員的;
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十、本通告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為了加大生豬管理力度,維護“放心肉”上市供應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食肉的安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州市牲畜屠宰和銷售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市區禁止私自屠宰生豬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市政府批准的定點屠宰廠、場(點)以外,私自開設屠宰場(點),進行生豬屠宰活動。
二、禁止經營非定點屠宰廠、場(佔)屠宰加工的肉品。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房屋改作生豬屠宰加工場(點),或租、借給他人從事生豬屠宰。
四、禁止儲存、運輸未經檢疫的私宰肉品。
五、從事屠宰活動和肉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牲畜屠宰管理執法人員的檢查。
六、賓館、酒樓、機關、團體等用肉單位,必須自覺遵守肉品“採購登記冊”制度,不得購買或接收在私宰場(點)屠宰加工的非法肉品。
七、市場開辦單位和管理人員要加強對肉品零售商的監督管理,防止私宰肉品流入市場。
八、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區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衛檢部門按照聯合執法分別處罰的原則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一、二條規定的,按每頭豬處以1000元罰款,不足一頭按一頭計算。其中屠宰和經營病、死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的,對業主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阻撓、干擾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刁難、圍攻、毆打國家工作人員的;
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十、本通告自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