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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天的普法小世界

    忠誠協議如果以維繫合法婚姻關係為目的,本身不違反法律法規,那麼就是有效的,否則就是無效的,例如規定如果丈夫出軌就淨身出戶,這種協議目的在於維繫婚姻關係,那麼就是合法的

  • 2 # 羅律囉嗦

    有法律效力。

    忠實,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就是說,夫妻間要忠於對方,尊重對方,相互間要誠實。

    這些都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怎麼操作?並沒有細節規定。

    實踐中,有人把它細化為:在什麼地方要告訴對方;和誰交往要告訴對方;超過多大數額的開支要徵得對方同意;可以生氣但不要打人;生氣不得離家出走;兩個人之間的事情不得要讓外人插手(包括雙方父母)等。

    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上述這些細節化的約定,只是忠實條款異彩紛呈中的一點點,生活中這五花八門的約定,數不勝數。

    但不管怎麼樣,只要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 3 # 思想空間

    總體上說忠誠協議是有效的,但如果協議中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則違反規定的條款無效。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所達成的約定夫妻之間忠實義務與違約責任的協議。如果違反協議,過錯方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實踐中多以保證書、承諾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目的是為了維繫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持續穩定。這裡的忠實義務主要指夫妻間相互忠誠,不得與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係。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間應當互相忠實,相互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可見,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不僅可行,而且受法律保護。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本質屬於一種特殊的、附條件的夫妻財產性質的協議。

    但在實務中,各地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的處理不盡相同,既有肯定有效的,也有對協議持否定態度的。持否定態度的一方認為: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只是倡導性規範,屬於道德義務,不能將道德、感情上的要求作為法律上的義務並賦予強制執行力。

    隨著實踐中這類案件越來越多,持肯定態度的看法與案例多了起來。不過即使是持肯定有效看法的人士也一致認為,在忠誠協議中如果有以下條款,則該協議雖然有效,但其中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

    一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條款無效。因為他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二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不得探望探視子女的條款無效。因為他違反了婚姻法以及民法總則(通則)中有關父母對子女享有探視權的規定。

    三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了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必須給於另一方青春損失費的條款無效。因為他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法律不能支援這樣的約定。

    四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不得享有對子女監護權的條款無效。因為他違反了民法總則(通則)中有關父母對子女享有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五是在忠誠協議中如果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給於另一方天價賠償金,則超出違反義務一方實際履行能力的部分無效。法官會根據查明的違約方的實際收入情況,考慮到其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後,基於實際履行能力加以判決。

    六是簽訂的忠誠協議如果是在一方暴力強迫威脅下籤訂的,則該協議無效。但是主張該協議是在暴力強迫威脅下籤訂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或證據不足的,法院不會認定該忠誠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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