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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退休眼看生活

    對於我這個年齡來說,戀愛時整個國家處在開放搞活初期,國家和個人都不富裕,兩個人交往中頂多一起看個電影,貧窮中長大的我們很節儉,連在外邊吃個飯也不捨得,沒有互相贈送過值錢的東西,結婚時也沒有彩禮。

    我的看法是:如果戀愛不能繼續,要將對方贈送的貴重禮品或折價或原物主動退還對方。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戀愛中的贈予物品以及不當得利應該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的前提是戀愛失敗或是最終沒有喜結良緣。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概括起來有三個問題:一,贈予物品是主動贈予還是被動贈予?二,是真實戀愛還是以戀愛為名騙取錢財?三,即使是被騙,贈予者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本人以為:

    正常戀愛中的贈予,不論是主動贈予還是被動贈予,都是以建立、增加雙方情感為贈予目的,這一類贈予應當適應贈予行為的法律規範,一旦依法轉移了佔有就依法不能反悔或撤銷。

    以戀愛為名在戀愛過程中騙取錢財的,因為行為人的戀愛行為目的具有違法性,贈予人能夠證明受贈人的戀愛行為為行騙行為的,不僅僅有權要求返還被騙財物,還有權追究其詐騙刑事責任。

    戀愛中的行為人均為法律意義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應當承擔法律意義上的謹慎注意義務,戀愛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就互贈物品返還發生爭議時,不能證明對方有以戀愛騙取錢財之目的的,應當對自己在戀愛中的贈予行為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而承擔自己的經濟損失。

  • 3 # 陳年酒莊青煙威房產

    協商解決,贈予可以給可以不給,彩禮得給,少的就不要了,數額較大得給,協商全部給或給部分,揮霍了拿不出來也不能要了,畢竟是贈予的

  • 4 # 姜講法律事兒

    一種是一般贈予行為,比如贈予小飾品、手機等物品。這種情況,雙方分手後是不能讓對方返還的。

    一種是附條件的贈予行為,即以雙方結婚為條件的贈予。這種情況是指在結婚前給予對方較貴重的財物,特別是在農村仍然奉行婚前一些送禮、貼等習俗的地區而送的大額的彩禮。法律上將這種贈與稱為“附條件的贈與”。若日後條件不成立,那麼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自己的先前的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的財物。

    關於您說的不當得利,是不同於贈予行為的另一法律概念。他是指無法定或約定依據取得財產,而與此同時對方遭受損失的行為。基於贈予行為而取得財產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不當得利是一種不合法的取得財產的行為 。所以戀愛中接受對方的贈予獲得財物不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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