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頂包”行為法律責任的區分,首先,找人“頂包”的實際肇事者,主觀上讓他人頂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為,企圖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為使頂罪行為得以實現,一般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不是去檢視、救助受害人,而是離開現場,聯絡朋友,預謀頂罪事宜。即使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頂替人向交管部門作虛假供述。因此,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逃逸,構成 交通肇事罪 ,並適用肇事後逃逸情節予以量刑。這種行為還有極端的情形,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沒有死亡,找人頂替交通肇事行為,又指使“頂包”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進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這種情況下找人“頂包”的實際肇事者,有可能被以 故意殺人 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另外,肇事者的行為還構成妨害作證罪。肇事者找人頂罪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 刑事訴 訟活動,甚至造成錯案的嚴重後果。肇事者採用唆使、賄買、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偽證,讓頂替者出於各種原因自願或不自願甚至被迫陳述虛假事實,包庇犯罪行為。肇事者是出於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為逃避法律追究仍積極實施妨害作證行為。根據刑法第307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頂包”人涉嫌包庇罪同樣擔刑責關於“頂包”人行為的法律定性,應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關於“頂包”行為法律責任的區分,首先,找人“頂包”的實際肇事者,主觀上讓他人頂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為,企圖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為使頂罪行為得以實現,一般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不是去檢視、救助受害人,而是離開現場,聯絡朋友,預謀頂罪事宜。即使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頂替人向交管部門作虛假供述。因此,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逃逸,構成 交通肇事罪 ,並適用肇事後逃逸情節予以量刑。這種行為還有極端的情形,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沒有死亡,找人頂替交通肇事行為,又指使“頂包”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進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這種情況下找人“頂包”的實際肇事者,有可能被以 故意殺人 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另外,肇事者的行為還構成妨害作證罪。肇事者找人頂罪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 刑事訴 訟活動,甚至造成錯案的嚴重後果。肇事者採用唆使、賄買、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偽證,讓頂替者出於各種原因自願或不自願甚至被迫陳述虛假事實,包庇犯罪行為。肇事者是出於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為逃避法律追究仍積極實施妨害作證行為。根據刑法第307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頂包”人涉嫌包庇罪同樣擔刑責關於“頂包”人行為的法律定性,應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