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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據此,如果拐賣婦女兒童當時沒有被發現,追訴期是二十年。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就沒有追訴期的限制,終生追訴。

    即便是受追訴期限制的案件,如果已經過了追訴期,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回答供參考。

  • 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所以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要想確定拐賣兒童罪的追訴期,先要看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多少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後再根據上面標準進行對照。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以可見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是可以判處死刑的,而判處死刑的追訴期一般是20年,而且是從發現這個罪名開始計算,如果這個人始終沒有被發現,那麼追訴期是不計算的。

    就算追訴期已經過了20年,如果情節嚴重,只經過最高檢查院批准,也是可以繼續追訴的,所以可見法律對於拐賣兒童罪也是深惡痛絕的。但是即便是這樣嚴厲的處罰,依然擋不住犯罪的腳步,所以可見這個罪名還是得繼續大刑罰才可以!

  • 3 # 悟法析律

    哪個孩子不是父母的心頭肉!拐賣兒童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巨大,讓孩子與父母分割,對一個家庭來說是毀滅性的打擊。是社會上很令人深惡痛絕的犯罪種類,從民眾的樸素正義觀出發,大家恨不得對這類人殺之而後快。

    但刑法規定有對犯罪的追訴期,而拐賣兒童的犯罪也不例外,也適用刑事訴訟追訴期的規定。

    01拐賣兒童犯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所以最長追訴期是20年

    拐賣兒童根據情節的不同,最低可以判處五年以有期徒刑,最可以判處死刑;所以其犯罪追訴期,最短五年,最長是20年。

    犯罪的追訴期是從犯罪開始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是連續犯罪或者犯罪行為繼續下去的,要從最後一次犯罪開始的時間開始計算,對拐賣兒童的犯罪來說,許多都是多次犯罪,連續犯罪,所以其追訴時效並不像想像的那麼短。

    同時,對性質惡劣的犯罪,如果超過了追訴時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仍然可以繼續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天網恢恢,犯罪分子難逃打擊。

    02如果孩子被拐賣後就報警立案,則沒有追訴期的限制,直到破案為止

    許多家庭在孩子丟失後,都會報警處理,公安機關根據情況予以立案調查的,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不永遠在追訴期內,並不會受到追訴時效的限制。

    所以,只要孩子丟失後,及時的報警尋求公權力的救濟,基本上可以中斷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讓犯罪分子沒有僥倖逃避懲罰的可能。

    拐賣兒童的人人性磨滅,把人這種獨立個體當作自己發財的貨物交易,其行為可恥,其行為可誅,全社會需要聯動加大力度狠狠打擊。

    結語

    對許多家庭了來說,都是隻有一個孩子,孩子是一家人生活的精神支柱,如果孩子丟失了將不會再有幸福和快樂可言。

    所以除了加大打擊拐賣兒童的犯罪打擊力度外,父母要教導孩子懂得保護自己,識破騙局,同時父母更要時刻監護好孩子的選中,不要讓壞人有機趁,特別是要加強對孩子的動態管控,防止走失和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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