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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只想車你歸家

    購房補充協議非常常見,只要是買房的,似乎在正式合同之外都會有一個補充協議,具體的說一說在這一個別案例中的具體事項,同時也是與開發商討價還價的結果。

    為什麼要籤購房補充協議?

    由於標準的購房合同條款的侷限性,幾乎每一份購房合同都要簽訂補充協議。標準的購房合同由於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條款相對比較公平合理。而補充條款是由開發商制定的,往往會限制購房者的權利,甚至採用一些不平等條款侵害購房者利益。

    簽定補充協議的注意事項

    關於不可抗力

    導致發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即是其中之一。由於相關法律規定難以對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明,發展商通常會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作擴大性解釋,例如將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其它發展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範圍,以規避由於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對此購房者應該在補充協議中儘量明確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在出現不可抗力時發展商應該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公證機構或專業鑑定機構的證明性檔案才能作為其免責的理由,同時約定當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時,購房者有權終止合同,要求發展商退還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或者就逾期實際天數要求發展商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關於分攤建築面積

    作為房屋總建築面積的一部分,分攤面積的多少,直接影響購房者實際獲得的使用面積。對此儘管《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等法規作了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個別發展商仍然將經營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與房屋無關的面積調整實測面積和暫測面積的誤差。購房者可以參照上述有關規定,認真稽核發展商在補充協議中列明的分攤範圍,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堅決要求予以刪除。或者在補充協議中明確所購房屋的實際使用率,即實際使用面積與房屋總建築面積的比率,當發展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約定的標準時,購房者即可以選擇退房並要求發展商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裝修標準

    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

    儘管從表面上看,房屋所有權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與發展商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不應構成其義務。但在實踐中,房屋所有權權證頒發的延遲往往是由於發展商手續不完整、未能履行交納土地出讓金、測繪費等義務。因此需要讓發展商作出相應的承諾,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各項義務以確保購房者順利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否則應承擔一定數額的罰金,超過約定期限的,購房者還可以退房並要求開發商承擔由此給購房者造成的經濟損失。

    貸款辦不來怎麼辦?

    由於在商品房購房購銷過程中,普遍採用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方式分期支付購房款項。而上述貸款是否會得到批准主要依賴發展商提供的擔保情況、購房者本人的資信狀況等因素。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了首期購房款後貸款得不到批准,就會面臨無法自行支付全部剩餘款項,從而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因此應該在補充協議中分清責任,如果由於開發商原因導致貸款得不到批准,則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並要求發展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由於自身原因,則屆時可以選擇變更付款方式或要求退房。

    關於保修責任

    有關房屋質量的保修責任,國家及北京市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在此不再贅述。值得購房者注意的是,在北京市新增樓盤中,部分採用了透過燃氣系統獨立供暖的方式,而不再透過市政熱力管線集中供暖。由於提供該種燃氣系統的大多為德國、義大利等國外廠商,地域分散、國內售後服務網點較少,加之該種系統設計壽命較長(一般為十年左右),更增加了購房者在使用上述供暖系統中保修和維修的困難。因此,較好在補充協議中將開發商的責任和廠商的保修、維修、更換的責任連帶起來,要求開發商在購房者聯絡不到廠商的情況下保證正常供暖,並負擔一定的維修費用。

    關於開發商在促銷過程中的承諾

    為配合商品房的銷售,開發商或個別銷售人員都會透過口頭介紹、廣告宣傳等方式在促銷過程中就與商品房有關的小區環境、會所、托幼、學校、醫院、停車位、物業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諾。上述因素直接影響購房者的居住和生活質量,實際是構成房屋價格的一部分,如果不能兌現,必定會使購房者的期望值大打折扣。對於開發商作出的種種承諾,一定要不厭其煩,一一在補充協議中予以落實,並明確開發商違反該約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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