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事故相關處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覆結案。 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覆結案。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徵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覆結案。 一般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批覆結案。 第三十四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的批覆時限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事故批覆應當主送落實責任追究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事故批覆的規定落實責任追究,並及時將落實情況書面反饋批覆單位。 第三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察。 第三十八條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其他部門向社會公佈,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煤礦重大事故相關處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覆結案。 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覆結案。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徵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覆結案。 一般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批覆結案。 第三十四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的批覆時限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事故批覆應當主送落實責任追究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事故批覆的規定落實責任追究,並及時將落實情況書面反饋批覆單位。 第三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察。 第三十八條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其他部門向社會公佈,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