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是對車輛及駕駛員的技術監督和安全管理。管理範圍包括:登記檢驗車輛資訊,考核審驗駕駛員,核發車輛號牌、行車證和駕駛證,監督車輛的製造、保養、維修和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管理非機動車。車輛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合理安排排程車輛,保障生產、搶險及其它公務用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副總以上的專用車輛由副總本人或專職司機自行管理)。公司公務車及維修車的證照、年審、保險由綜合管理部指定人員與司機共同辦理;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清潔由各車司機負責。
第四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區)用車,須事前預約申請,綜合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車,並指派車輛出車;部門維修車輛在正常情況下由本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須節約用油,減少不必要的出車次數,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調動部門車輛出車,在不影響正常維修搶險任務情況下,所屬部門應服從綜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條 公司人員一般不得申請個人用車,因重病就診、重病住院和個人緊急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經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可以用車。
第六條 各部門用車應設定《車輛使用及執行記錄臺賬》,詳細記錄每日車輛的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車事由及部門,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綜合管理部每月核對一次運行臺賬。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輛下班後(中午、晚上),應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公司院內),鑰匙交排程(帶班負責管理)。星期六、日及節假日繳款車照常繳款。
第八條 駕駛員不得私自向外借車、換車或出私車。因向外借車、換車、出私車以及不遵守交通規則等造成的事故責任全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 車用油料由綜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標準統一管理控制(詳見燃油費補貼標準及管理辦法),綜合管理部有義務對油耗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測算,合理調整用油標準,控制管理費用。
第十條 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特殊情況需到非定點廠修理,須說明理由,經部門領導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綜合部監督方可維修。
第十一條 公司鼓勵自我檢修和保養,確需進廠維修的,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審定,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方可維修。
第十二條 車輛大、中修應列出維修計劃(包括時間、維修專案範圍、預算)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合適時間修理。
第十三條 司機應對車輛進行及時保養、維護、清洗、檢查。
第十四條 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發生故障,所需維修費,由司機全額負擔。
第十五條 車輛燃油費、維修費可列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具體標準根據相關規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別確定。
第十六條 購車手續、各類證件等基礎資料應影印存檔。
第十七條 車輛大中修,定時保養、年審結果、事故記錄等應登記建檔。
十八條 本辦法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車輛管理是對車輛及駕駛員的技術監督和安全管理。管理範圍包括:登記檢驗車輛資訊,考核審驗駕駛員,核發車輛號牌、行車證和駕駛證,監督車輛的製造、保養、維修和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管理非機動車。車輛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合理安排排程車輛,保障生產、搶險及其它公務用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副總以上的專用車輛由副總本人或專職司機自行管理)。公司公務車及維修車的證照、年審、保險由綜合管理部指定人員與司機共同辦理;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清潔由各車司機負責。
第四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區)用車,須事前預約申請,綜合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車,並指派車輛出車;部門維修車輛在正常情況下由本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須節約用油,減少不必要的出車次數,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調動部門車輛出車,在不影響正常維修搶險任務情況下,所屬部門應服從綜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條 公司人員一般不得申請個人用車,因重病就診、重病住院和個人緊急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經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可以用車。
第六條 各部門用車應設定《車輛使用及執行記錄臺賬》,詳細記錄每日車輛的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車事由及部門,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綜合管理部每月核對一次運行臺賬。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輛下班後(中午、晚上),應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公司院內),鑰匙交排程(帶班負責管理)。星期六、日及節假日繳款車照常繳款。
第八條 駕駛員不得私自向外借車、換車或出私車。因向外借車、換車、出私車以及不遵守交通規則等造成的事故責任全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 車用油料由綜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標準統一管理控制(詳見燃油費補貼標準及管理辦法),綜合管理部有義務對油耗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測算,合理調整用油標準,控制管理費用。
第十條 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特殊情況需到非定點廠修理,須說明理由,經部門領導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綜合部監督方可維修。
第十一條 公司鼓勵自我檢修和保養,確需進廠維修的,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審定,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方可維修。
第十二條 車輛大、中修應列出維修計劃(包括時間、維修專案範圍、預算)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合適時間修理。
第十三條 司機應對車輛進行及時保養、維護、清洗、檢查。
第十四條 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發生故障,所需維修費,由司機全額負擔。
第十五條 車輛燃油費、維修費可列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具體標準根據相關規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別確定。
第十六條 購車手續、各類證件等基礎資料應影印存檔。
第十七條 車輛大中修,定時保養、年審結果、事故記錄等應登記建檔。
十八條 本辦法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