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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fafa88

    學法律的應該更懂些。從道義上講,寫遺作的人,必須到公證處公證,才會生效,受法律保護!其它的,只是文字遊戲,人為所為,其中有眾多的情感因素。勢力因素。利益因素。每個人根據自身的環境,來面對處理相關的人和事。

  • 2 # 一紙家書

    可以。

    透過遺囑,來安排遺囑繼承人處理後事,不違法。注意好表達方式即可。

    這種遺囑,可以歸結為“附條件遺囑”。舉個簡單例子:

    位於xx、本人名下房產(房產證號xx)中屬於我的份額,由A(本人兒子,身份證號碼xx)個人全部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人百年後,A需負責本人後事一切事宜的處理,並承擔相關全部費用。若A未滿足該條件要求,以上份額,改由B(本人配偶,身份證號碼xx)個人全部繼承。

    這個例子表達兩個意思:

    一是指定了繼承人、繼承份額。二是為遺囑繼承人繼承遺產設定了條件——滿足條件,繼承;不滿足條件,改由他人繼承。

    注意裡面的邏輯: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個人意願、而非雙方合同性質。所以,包括分配意見、繼承條件,都不是強制的。遺囑繼承人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不接受。

    但是一旦把兩者之間建立起關聯:“你只有做到xx的情況下,才能繼承我的財產”。這樣的話,遺囑繼承人想繼承財產,就必須要滿足條件;可以選擇不滿足條件,但是同樣繼承不了。

  • 3 # 李正生

    回答了

    題主問《遺囑人能否把自己的後事讓受囑人辦理,法律支援嗎?》

    我談談這個話題。

    首先,我對問題描述作一下理解:問題意思主要是問?立遺囑人,能不能把自己百年後的喪事,明確表示由繼續人辦理。法律會支援嗎?

    其次,我的回答,立遺囑人的財產,依法規定,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當然後事,由繼承人辦合法的。但,繼承人可能有幾個,辦後事,都有義務,但出面,只能由其中一人。比如,老人有四個子女,四個子女都有義務,但只能由其中一人主持操辦,一般都由長子出面。民間都是這麼辦。法律會支援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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