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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20568044096

    首先,老師打學生肯定是違法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的。《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當然,這不代表還手不違法。打人違反治安處罰法,如果勞動傷情構成輕傷及以上,就犯了故意傷害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如何處置要看當時的情況,以及學生的年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除了公安機關、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徒手控制、使用警械、使用武器或判處死刑等外)不得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侵犯的需要受到處罰(正當防衛除外)。只要有證據證明兩人互毆的,兩人都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屬於輕傷或重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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