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溼地公園申報條件
第六條溼地面積在20公頃以上,資源權屬清晰,管理機構明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建立省級溼地公園:(一)溼地生物多樣性豐富,包括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集中分佈地,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水鳥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二)溼地生態系統在全省或者區域範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溼地主體功能在全省或者區域範圍內具有示範性;
(三)溼地自然景觀優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申請建立省級溼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的市(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報的申請檔案及申報書;
(二)擬建省級溼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字,反映擬建省級溼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三)擬建省級溼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證明檔案;(四)擬建省級溼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檔案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檔案;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擬建省級溼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檔案;
(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建立省級溼地公園的檔案,跨縣(市、區)的需出具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級溼地公園的檔案。第八條申請設立省級溼地公園遵照以下程式:
(一)市(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二)省林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實地考察、評審;對不符合要求的,在10日內告知申請單位。
(三)申報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總體規劃和有關材料進行修改完善,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查;
(四)省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和評審結論,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九條溼地公園採取下列方式命名:
市(設區市)或縣(市、區、)名稱溼地名省級(或市級、縣級)溼地公園。
省級溼地公園申報條件
第六條溼地面積在20公頃以上,資源權屬清晰,管理機構明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建立省級溼地公園:(一)溼地生物多樣性豐富,包括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集中分佈地,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水鳥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二)溼地生態系統在全省或者區域範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溼地主體功能在全省或者區域範圍內具有示範性;
(三)溼地自然景觀優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第七條申請建立省級溼地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的市(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報的申請檔案及申報書;
(二)擬建省級溼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字,反映擬建省級溼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三)擬建省級溼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證明檔案;(四)擬建省級溼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證明檔案或者承諾建立機構的檔案;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擬建省級溼地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檔案;
(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建立省級溼地公園的檔案,跨縣(市、區)的需出具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級溼地公園的檔案。第八條申請設立省級溼地公園遵照以下程式:
(一)市(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二)省林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實地考察、評審;對不符合要求的,在10日內告知申請單位。
(三)申報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總體規劃和有關材料進行修改完善,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查;
(四)省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實地考察和評審結論,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九條溼地公園採取下列方式命名:
市(設區市)或縣(市、區、)名稱溼地名省級(或市級、縣級)溼地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