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公開的內容:⒈政策法規、重要規定;⒉各部門職責許可權、辦事依據、辦事程式、辦事結果、收費規定、服務承諾等事項; ⒊部門年度工作目標;⒋上級下撥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專項經費及使用情況;⒌為民辦實事的專案及執行情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有關事項(重點是行政審批、專案確定、探礦採礦、市政建設、徵地補償標準、城鎮拆遷政策、行政處罰和收費、職稱評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學校收費和招生、畢業生就業等事項);⒎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八條 對內公開的內容:⒈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⒉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任免(職稱晉升)、工資調整;⒊財務方面主要經費收支、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等。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九條 依據實際情況,政務公開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媒體公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重要檔案、政策措施、政策法規、組織機構、辦事程式等事項,可透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務資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三)載體公開。對涉及範圍廣、時效長、內容較為固定的事項,可採取設立便於群眾觀看的政務公開欄、印發宣傳資料、辦事手冊和張榜公佈、出示公告等形式公開。
(四)視窗公開。對政策性強、辦理環節較多的事項,可在各單位建立服務視窗予以公開。
(五)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將機構設定、工作職責、辦事程式等事項,以公示欄等形式在本單位公佈,工作人員要掛牌上崗。
第四章 公開程式
第十條 由單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公開後,要採用設意見箱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群眾意見,並需將群眾建議的辦理結果和群眾所提問題的答覆意見及時向群眾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每項政務公開工作結束後,對政務公開的方案,會議紀要及有關資料等,各單位要及時立卷、歸檔儲存,做到檔案完備,資料齊全,便於查閱。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三條 縣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主要透過下列方式對政務資訊公開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各職能部門政務資訊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在各職能部門內部開展評議活動,聽取工作人員對政務資訊公開工作的意見;
(三)透過舉辦各種活動等渠道,廣泛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
(
對外公開的內容:⒈政策法規、重要規定;⒉各部門職責許可權、辦事依據、辦事程式、辦事結果、收費規定、服務承諾等事項; ⒊部門年度工作目標;⒋上級下撥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專項經費及使用情況;⒌為民辦實事的專案及執行情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有關事項(重點是行政審批、專案確定、探礦採礦、市政建設、徵地補償標準、城鎮拆遷政策、行政處罰和收費、職稱評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學校收費和招生、畢業生就業等事項);⒎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八條 對內公開的內容:⒈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⒉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任免(職稱晉升)、工資調整;⒊財務方面主要經費收支、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等。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九條 依據實際情況,政務公開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媒體公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重要檔案、政策措施、政策法規、組織機構、辦事程式等事項,可透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務資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三)載體公開。對涉及範圍廣、時效長、內容較為固定的事項,可採取設立便於群眾觀看的政務公開欄、印發宣傳資料、辦事手冊和張榜公佈、出示公告等形式公開。
(四)視窗公開。對政策性強、辦理環節較多的事項,可在各單位建立服務視窗予以公開。
(五)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將機構設定、工作職責、辦事程式等事項,以公示欄等形式在本單位公佈,工作人員要掛牌上崗。
第四章 公開程式
第十條 由單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公開後,要採用設意見箱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群眾意見,並需將群眾建議的辦理結果和群眾所提問題的答覆意見及時向群眾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每項政務公開工作結束後,對政務公開的方案,會議紀要及有關資料等,各單位要及時立卷、歸檔儲存,做到檔案完備,資料齊全,便於查閱。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三條 縣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主要透過下列方式對政務資訊公開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各職能部門政務資訊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在各職能部門內部開展評議活動,聽取工作人員對政務資訊公開工作的意見;
(三)透過舉辦各種活動等渠道,廣泛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