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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三)合同效力與法律效力、法律約束力的區別

    合同效力與法密不可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以及合同責任等等,歸根到底,都是法律調整的結果,合同效力是法律效力的表現和結果。但合同效力與法律效力、法律約束力是不能等同的,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的表現形式,它產生

    合同效力與法密不可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以及合同責任等等,歸根到底,都是法律調整的結果,合同效力是法律效力的表現和結果。但合同效力與法律效力、法律約束力是不能等同的,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的表現形式,它產生於當事人,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作用,其效力也只能是合同本身的效力;而法律效力,是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等法的規範性檔案的效力。因此,合同本身的效力與法律本身的效力,屬於不同的範圍。推而言之,任何一項合法行為的效力,都是它本身的效力。把合同的效力等同於法律效力的錯誤,關係到對合同法中“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解,它的含義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與法律效力不同,是說明從法律上有效。

    法律約束力與法律效力沒有實質性區別,只是概括的角度不同。法律效力強調有效性,著眼於有效還是無效;法律約束力強調製約性,著眼於約束與被約束。對於合同當事人說來,採用“法律上的約束力”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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