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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小可的麻麻

    戰國初期的魏國李悝(前455~前395)所著《法經》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較完整的成文法典。李悝是魏國著名政治家,曾任魏文侯相,他在總結魏國和其它國家實行改革的基礎上,繼鄭國《鑄刑書》,晉國《鑄刑鼎》之後,於公元前407年編成和頒佈了中國古代第一部法典。

    《法經》可分為三大組成部分,其基本內容包括:盜法、賊法、辦法、撲法、雜法、具法六篇。所謂《盜法》是懲治侵犯地主階級財產的法律;《辦法》是獄案審判的法律,《撲法》是關於拘留罪犯,捉拿逃亡者的法律,《雜法》是懲處狡詐、越獄、賭博、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關於刑罰的加重和減輕的法律,類似後世的刑法總則。從上述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法經》有如下基本特點:

    第一,它是維護和鞏固封建專制政權的暴力工具。《法經》規定,凡屬危害封建政權和侵犯君主尊嚴的行為,不僅本人處死,而且株連九族,這反映了當時強化封建君主專制統治的要求。

    第二,它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暴力工具。《法經》規定對“大盜”,輕則送往邊地服苦役,重則處死。甚至起了“盜心”,都要受到嚴重的肉刑,這是春秋末葉以來,保護私有權法律的進一步發展。

    第三,它是維護封建等級特權的暴力工具。《法經》雖然明確規定,大夫之家如何有諸侯享用的器物,便以遏止的罪名,判處最嚴重的族刑,但在事實上,根本也不可能廢除等級制度,而只能是以一種新的等級制度代替奴隸主貴族的等級制度。

    第四,它體現了“重刑輕罪”的精神,對於人們哪怕是最輕微的反抗或違反封建秩序的行為,都要予以嚴刑鎮壓,這一方面是為了鞏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權的需要,另一方面限制了奴隸主貴族的暴行,否定了他們在法律上的特權。

    第五,它在嚴厲打擊奴隸主貴族復辟勢力的同時,還保留著大量奴隸制殘餘,這是《法經》還處在封建法律發展的最初階段的必然反映。由此可見,《法經》是在新興地主階級取得統治地位以後,用嚴刑峻法鞏固和發展封建經濟及其政治制度的法典,它是封建政權反對奴隸主貴族復辟勢力的強力工具,同時又是套在農民身上的一副新的沉重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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