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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秦右史

    《大明律》在歷史上當然存在。明太祖朱元璋秉持重典治國的理念,總結前代經驗,融合了禮法之間的平衡。

    公元1367年,朱元璋佔領武昌後,也就是在南京建立明朝的前一年初步制定併發布,成為明朝276年嚴峻的帝國法律,可以說是中國封建時代最系統的法典,影響深遠。

    太祖初渡江,頗有重典。平武昌,即議律令。

    朱元璋在打天下逐鹿中原的過程中,不僅有常遇春徐達等武將,還有李善長劉基等謀臣文士,聯合楊憲、傅瓛、陶安等人,以《唐律》為藍本,適應形勢的發展,變通了體例,調整了刑名。

    在形式上按六部立篇目,共同商定了大明律令,分為五刑,十惡,八議乃至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因此史稱:

    建國之初,當先立綱紀。

    經過不斷修改完善,其中律有二百八十五條,令有一百四十五條。為了方便統治區的老百姓理解和官員的執行,又頒佈了《律令直解》,對大明律加以解釋,號稱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亂世用重典,朱元璋秉持輕其輕罪,重其重罪,注意風俗教化,引導民眾。最終的定版,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在洪武三十年(1397)才正式頒發,共分30卷,作為各級司法部門決獄量刑的依據。

    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屈法以伸情。

    朱元璋作為底層上位的皇帝,為了鞏固統治,對於結黨營私非常忌諱,為了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此類罪行一般都是十惡不赦。又連續頒行《大誥》《大誥續編》《三編》《大誥武臣》,維護綱常名教,律是原則,令是條文,例是具體操作,塑造了明代律法審判的基本路徑與原則。

    儘管朱元璋不允許後代變亂成法,但是他去世之後,屢次補正。弘治皇帝和嘉靖皇帝在位期間,對大明律都有修改補充,形成了律﹑例並行的雙軌模式。

  • 2 # 阿展觀影

    《大明律》作為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許多自己的特色,如條目簡於唐律,精神嚴於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歷代的律相比,無論形式或內容都有新的發展,明律的內容大多為清律所沿襲,對清代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實行。明代中葉以後,政治日趨腐朽,宦官專擅愈演愈烈;統治者出於應付高度激化的社會危機和進行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頒各種條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結果條例紛繁,奸吏因緣為欺,以例代律,任意輕重;特別是終明一代,廠衛橫行,特務恐怖遍於國中,使《大明律》備受破壞。

  • 3 # 鄭國柱

    《武林外傳》屢次提到的《大明律》,歷史上真的有。

    《大明令》先行

    吳元年(1367)冬十月,朱元璋命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等20人草擬《大明令》,十二月修成,包括《吏令》、《戶令》、《禮令》、《兵令》、《刑令》、《工令》、,共145條。洪武元年(1368)正月刊佈天下。它是中國唯一一部完整保留下來的古代令典,也是中國最後一部以令為名的法典。

    《大明律》的制訂

    實行幾年以後,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以《大明令》為基礎,詳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頒佈天下。篇目仿《唐律》分為《衛禁》、《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12篇,共30卷,606條。

    《大明令》與《大明律》屬於兩個法律文字。

    《大明律》的修訂

    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感到律文還有不恰當之處,又命承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廣洋等“釐正十三條”,《大明律》進一步完善。

    洪武二十二年(1389),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次修訂《大明律》,以《名例律》開篇,下面按六部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六律下各分若干門,共30卷,460條。

    後來太孫朱允炆請更定5條以上,太祖認為很好。朱允炆又請提出:“凡與五倫相涉若,宜皆屈法以伸情”的修訂意見被採納,朱元璋又命改定73條。

    洪武三十年(l397),朱元璋又編纂了《欽定律誥》,共147條,並將《律誥》附於明律正文後,總其名曰《大明律》,頒佈施行。明代中葉以後,《欽定律誥》被廢而不用。

    《大明律》的簡要內容

    《名例律》是關於五刑、十惡、八議等判刑原則的具體規定,為明律的總則。

    《吏律》分職制、公式2卷,職制是官吏職能的規定;公式是官吏的辦事規程。

    《戶律》是關於戶役、田宅、婚姻、課程、錢債、倉庫等法規。

    《禮律》分祭祀、儀制2卷,為祭祀、儀制方面法規。

    《兵律》5卷,為宮衛、軍政、關律、廄牧和郵驛的法規。

    《刑律》11卷,包括盜賊、人命、鬥毆、訴訟、受贓、詐偽 、雜犯、捕亡、斷獄等,為刑事犯罪的處罰和訴訟、捕亡、斷獄方面的法規。

    《工律》分營造、河防2卷,為營造和河防的法規。

    《大明律》的體例在中國法制史上是個創造。它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比較,內容上有許多變更。明律對一般違犯禮儀和風俗教化的處罰,大多要比唐律處罰輕,而對於“謀反”、“大逆”、“強盜”、“劫囚”等罪的處罰,明律要比唐律處刑重。明律中對貪 官汙吏、臣下結黨、內外官交結等都有嚴格的處罰規定。

    《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施行較好,明代中期以後,因宦官擅權,廠衛橫行,條例紛繁,以例代律等干擾,《大明律》的施行受到嚴重影響。(圖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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