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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佬點河山

    是醫院及其醫生、護士工作人員出錯令患者發現意外死亡的,經專業醫療機構鑑定,屬醫療事故的,負醫療責任,並且積極作出合理賠償,及人道主義精神援助等等。並且追究犯錯人員的責任。

  • 2 # 醫藥史話

    醫療事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也就是說醫院需要證明自己沒有責任!

    有沒有進行過敏測試?有沒有觀察30分鐘?有沒有及時有效的的搶救?有沒有使用合格的藥品?程式是否按照規定執行?

    只要有問題,醫院必須賠償!

  • 3 # 手機使用者69591434423

    現在社會上的司法鑑定所存在很大貓膩,這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一個機構,做不到公平,公正,對於這份鑑定結果,很有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的意思,急診病例的書寫規範與否,與死亡有關係麼?對於急診搶救,急診醫生能迅速有效的判斷到底屬於何種休克麼?首先對症搶救是必須的,然後在判斷病因的基礎上針對性治療,現在的這種鑑定方法嚴重損害了醫生的價值,屬於事後倒推,馬後炮,在當時緊急的情況下,有些問題是不能快速馬上的瞭解清楚的,目前好多打官司的患者,都是在屍體已經火化後,拿著病例挑毛病,這就是醫鬧範疇!

  • 4 # 醫術人生535

    輸液時出現藥物過敏引起死亡的,只要醫生,護士嚴格按照要求操作規定,過敏後及時正確搶救,就設有責任。但處理此事時,按同情角度也會給點錢來按扶一下。

  • 5 # might003082

    1.為什麼是過敏呢?怎麼認定是過敏,不知道(至少給的資訊裡看不出)。所以鑑定中提出,對於過敏預判不足,我覺得這點有待商榷。沒有屍檢,你這個過敏就沒有依據。即便是過敏,預判不足,如果出現典型的過敏症狀,你可以說沒有預判,可是這裡也不是典型的症狀,何從預判呢?

    2.沒有血常規結果,的確不符合用抗生素指徵,這是過錯,毫無疑問的。但這個過錯是建立在藥物過敏的基礎上才是過錯,如果不是過敏呢?執業醫師法裡有,醫方過錯,對患者造成損害才要負責。我們假設,患者不是過敏,而是急性病毒性心肌炎,這個也會導致突然心跳、呼吸停止的,而不是抗生素的責任,這個責是不要負的。這裡的診斷判定,還是沒有屍檢結果。

    3.病歷書寫不規範,和死亡後果有必然的聯絡嗎?會有一點點,對於疾病的判斷,這裡斷片了,無從考證,是不是會對醫療後果產生影響,答案是有可能的。注意:是有可能,不是必然。

    要搞清楚這裡的是非,屍檢,明確是否為過敏,如果真的是過敏,那麼違規用抗生素,以及記錄不規範,這個責任就要落在醫院頭上。如果不是過敏,而是病毒性心肌炎,那用藥就沒有過錯,用藥雖然不合規,但是和死亡沒有關係,不用負責,預判也無從說起。倒是記錄不完善(對搶救起著關鍵的指導作用),還是要負責。

    個人淺見,不代表某方利益,請莫掛號對坐!

  • 6 # 蛻變卍

    醫生對過敏早期的反應認識不到位,導致急救不及時,使用抗生素違反了原則,病歷書寫欠規範。

    那麼,誰來說說,既然醫生基本的醫學技能都不過關,為什麼還要醫生上崗呢?看病如果是一個買賣行為,看不好 售後就是賠錢。

    過敏反應是藥物的不良反應,藥物不良反應指的是,在正常用法、用量應用藥物預防、診斷或治療疾病過程中,發生與治療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不良反應因個體差異具有不可預測性,醫生根據經驗使用藥品,發生正向的作用是應該的,發生負向的作用就要承擔責任。

    我們提倡病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醫務人員也需要合法權益,只要不是大奸大惡之人,只要是有良知的人,會見死不救嗎?這個事情如果放在三四十年前,肯定不會是這個樣子。

  • 7 # 沒意思66657071

    患者死亡是悲哀的事!為醫學發展,死者鳴冤,凡有爭議死亡全部屍檢!不同意者認定為放棄自己權利!費用國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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