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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014049849979

    根據《公安機關處置失蹤警情工作標準》第十三條 負責查詢的民警應當認真向求助人瞭解失蹤人員相關情況,製作詢問筆錄,並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

    根據失蹤人員具體情況和查詢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儘可能記載以下內容:

    2/6(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員的關係及聯絡方式;

    (二)失蹤人員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徵(特別是顯著體表和牙齒特徵)、口音、交往關係、有無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及QQ、MSN等網路聯絡號碼;

    (三)失蹤人員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就讀學校;

    3/6(四)失蹤人員最後出現的時間、地點;

    (五)失蹤前的言行、穿著服裝、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員的愛好、習慣、失蹤前打算參與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地點;

    (七)求助人認為可能的失蹤原因和失蹤人員可能的去向;

    (八)失蹤人員親友、所在單位等透過其他途徑和方法自行查詢的情況,並告知求助人繼續自行查詢的必要性。

    (九)與失蹤人員相關的其他情況。

    4/6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要根據初查情況,確定是否為失蹤警情,並將失蹤警情按照分級管理要求開展查詢工作。

    派出所負責處置一級失蹤警情;刑偵部門牽頭負責處置二、三級失蹤警情。

    5/6在失蹤警情處置過程中,發現失蹤警情需變更分級的,在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後,可以變更失蹤警情級別並變更辦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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