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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低迷的風向

    是的,可以不標識所有原料。

    根據《食品表示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註,具體標註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而在根據國家配料清單的標註方法《預包裝食品包裝通則7718-2004》的第5.1.2

    5.1.2 配料清單

    5.1.2.1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

    5.1.2.1.2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覆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覆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新增劑應一一標示。

    5.1.2.1.4 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膠囊、糖果的糯米紙。

    5.1.2.2 各種配料應按5.1.1標示具體名稱,但下列情況除外。

    5.1.2.2.1 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標示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新增劑可以按GB 2760的規定標示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當一種食品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著色劑,可以標示類別名稱(著色劑),再在其後加括號,標示GB/T 12493規定的程式碼。如,某食品添加了薑黃、菊花黃浸膏、誘惑紅、金櫻子棕、玫瑰茄紅,可以標示為:“著色劑(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標示類別歸屬名稱。

    表1

    配 料 類別歸屬名稱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欖油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 “澱粉”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製劑 “膠姆糖基礎劑”

    新增量不超過10%的各種蜜餞水果 “蜜餞”

    5.1.2.3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食醋)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5.1.2.1.2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新增劑。

    5.1.2.4 製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加工助劑,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5.1.3 配料的定量標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新增量。

    5.1.3 配料的定量標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新增量。

    5.1.3.2 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別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某種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新增量很少,僅作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也不需要標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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