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是城市管理者,城建是城市建設者
城管執法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 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排程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目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遊等13個方面。
規劃建設局基本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業與房地產、勘察設計諮詢、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組織起草有關規劃建設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規劃,研究擬訂規劃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和體制改革方案,並監督指導實施。
(三)負責管理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設計和市政工程設計工作;承擔推進城市化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群規劃及其它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報工作;指導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規劃管理;參與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的審查,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執行浙江省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引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標準和行業規範;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定額的實施。
(五)指導監督全市建築業活動;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的諮詢管理;指導監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政策、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建設工程招投標;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土建、安裝、裝飾等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實施中的安全生產、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程造價、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統一管理全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責建築機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負責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公共客運交通、市政公用設施(含汙水管網工程)、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建設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城市供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八)指導全市城市和村鎮建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九)負責住宅和房地產(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負責管理全市住宅產業化、房地產開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依照法定職權,管理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和評估資質工作;負責房產產權產籍管理;負責國家直管公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規範房地產市場和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負責住宅裝修、白蟻防治管理。
(十)制定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建設系統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指導本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建設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一)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勞資工作;指導建設系統各行業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標準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建設系統執業資格制度和崗位技能鑑定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制訂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重大測繪專案的實施;負責測繪資質和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本市測繪成果資料管理。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城管是城市管理者,城建是城市建設者
城管執法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 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排程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目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遊等13個方面。
規劃建設局基本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業與房地產、勘察設計諮詢、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組織起草有關規劃建設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規劃,研究擬訂規劃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和體制改革方案,並監督指導實施。
(三)負責管理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設計和市政工程設計工作;承擔推進城市化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群規劃及其它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報工作;指導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規劃管理;參與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的審查,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執行浙江省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引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標準和行業規範;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定額的實施。
(五)指導監督全市建築業活動;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的諮詢管理;指導監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政策、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建設工程招投標;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土建、安裝、裝飾等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實施中的安全生產、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程造價、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統一管理全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責建築機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負責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公共客運交通、市政公用設施(含汙水管網工程)、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建設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城市供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八)指導全市城市和村鎮建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九)負責住宅和房地產(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負責管理全市住宅產業化、房地產開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依照法定職權,管理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和評估資質工作;負責房產產權產籍管理;負責國家直管公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規範房地產市場和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負責住宅裝修、白蟻防治管理。
(十)制定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建設系統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指導本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建設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一)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勞資工作;指導建設系統各行業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標準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建設系統執業資格制度和崗位技能鑑定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制訂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重大測繪專案的實施;負責測繪資質和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本市測繪成果資料管理。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