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更改姓名新規定,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公民可以更改幾次姓名,但是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8.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更改姓名,需填寫《居民變更身份申請表》,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稽核簽署意見後,持戶口本等到各縣、市公安局戶證處審批辦理。無單位的公民申請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父母無七作單位的,由所在居委會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
9.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根據中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更改姓名新規定,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公民可以更改幾次姓名,但是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8.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更改姓名,需填寫《居民變更身份申請表》,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稽核簽署意見後,持戶口本等到各縣、市公安局戶證處審批辦理。無單位的公民申請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父母無七作單位的,由所在居委會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
9.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