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光權的法律規定多少米
按建設部制定的標準,房子室內空間的高度應不低於2.40米,各樓棟之間的距離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70的係數,如果小於這個距離,就會影響室內的採光、通風和居民之間的生活等。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範)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簷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樓間距是住房保證日照的一個考察引數,即以保證日照時間在每天1個小時以上為前提,另外關於樓間距的數字規定與樓的朝向有關,南北朝向其樓間距與陽面樓高的比例為1.5,南北偏東為1.3,東西朝向為1。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範圍更大。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為準。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專家說法:所謂相鄰關係,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因“Sunny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一、採光權的法律規定多少米
按建設部制定的標準,房子室內空間的高度應不低於2.40米,各樓棟之間的距離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70的係數,如果小於這個距離,就會影響室內的採光、通風和居民之間的生活等。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範)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簷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樓間距是住房保證日照的一個考察引數,即以保證日照時間在每天1個小時以上為前提,另外關於樓間距的數字規定與樓的朝向有關,南北朝向其樓間距與陽面樓高的比例為1.5,南北偏東為1.3,東西朝向為1。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範圍更大。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為準。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專家說法:所謂相鄰關係,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因“Sunny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