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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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陸堂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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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魏繼文
法庭在審理每一個案件中 ,首先要檢視的是當事人的證據和當事人的舉證事實 ,然後再透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 ,法官就基本上查明案件的事實和依據,休庭後透過法院合議庭審查後,認定原告所述事實成立,可以直接下發判決書 。(【認為】和查明是判斷事實和依據的同一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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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鄉關何處7
具體要看判決書文字才能做出評價。
判決書由當事人身份、當事人訴求和抗辯、查明事實、本院認為(+判決主文)構成。目前幾乎所有案件的判決書無出其右。如果是複雜案件的判決書缺少本院認為是不完整的。造成原因可能是審判人員疏忽所致。但是由於法院案件龐大,法官不可能每份判決都仔細說理。有些法院司法文書改革對事實清楚、道理簡單、標的不大的案件也有簡化的判決。這種判決可以不寫本院認為直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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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庸行8697
一份合格的裁判文書是依據三段論得出的,即大前提法律依據,小前提案件事實,裁判結論。“經本院審理查明”即確定的小前提案件事實,依照某某法律法規規定即確定了大前提法律依據,判決如下即得出了結論。
2018年6月後,最高法院相繼釋出了裁判文書製作的規定,要求按照既定的樣式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內容,增加裁判文書的可接受性。
“本院認為”應是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內容,沒有此部分內容,可能法官業績會受影響,但應該不會影響裁判文書的合法性。
正常來說,判決書中“本院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兩部分都應該有。“本院經審理查明……”這部分要敘述經審理後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這部分要論述法院的裁判觀點,這兩部分是不能互相代替的。這份判決書應該是法官套模板的時候把“本院認為……”給漏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