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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67570282485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藥品經營許可證》。

    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髮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登出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受理

    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藥品監督局、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分局提出 籌建申請 (開辦零售(連鎖)企業的,需說明連鎖的管理體制),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3.5寸盤)(申請人在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式並正確填報、匯出);

    2.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影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經營藥品的類別和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裝置情況(附擬註冊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並註明與藥品零售企業之間的最短可行進距離);擬設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長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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