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目前依然可以認為是合法的,在世界範圍內,比特幣都可以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比特幣作為一種“貨幣”的法律地位則尚未有在任何國家確立,這也是比特幣支援需要努力爭取的地方。如果比特幣不能被法律正式確認為一種貨幣,那麼可能會給接受它的商家和個人帶來稅收申報上的不便,因為接受比特幣的商家將被看作是以物易物交易,而這類交易在稅收申報方面比普通的交易要麻煩一些。
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和貨幣高度類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錢的需求。比特幣需要在交易、佔有等方面納入個人財產申報、銀行業反洗錢系統、反內幕交易、反市場操縱等體系,比特幣的交易所和儲存機構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監管和發放牌照。一些發展較快的比特幣交易所和支付服務提供商,都在積極地探索和監管機構合作,透過申請牌照、積極同監管部門溝通等方式,將比特幣的支付納入到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監管框架之中。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適用範圍,對當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與遊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衝擊。
在歐洲, 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認為比特幣既不屬於電子貨幣條令,也不符合支付服務條令。電子貨幣條令(2009/110/EC)使用三個標準來定義電子貨幣:(1)應以電子形式儲存;(2)發行的資金金額價值不低於已發行的貨幣價值;(3)接受發行人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比特幣可能符合第一個和第三個標準,但不符合第二個標準。支付服務指令(2007/64/EC)規定了支付交易實行過程中的資金為電子貨幣,但它不監管電子貨幣的發行,也不修改電子貨幣制度中為電子貨幣指令提供的審慎性監管。因此,它引入了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新類別——支付制度——但未獲準發行電子貨幣。因此,比特幣顯然不屬於支付服務指令的範圍。
在美國,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釋出《金融犯罪執法網路法規在個人管理、交換或使用虛擬貨幣中的應用條例》(FIN-2013-G001)2013年3月18日《條例》首次闡明瞭虛擬貨幣,FinCEN法規定義貨幣(也指“實際”貨幣)為:美國或者其他國家的硬幣或紙幣,它們被指定為法定貨幣,可流通,通常由國家發行,作為交換的媒介被使用和接受。與實際貨幣相比,虛擬貨幣作為一種交換的媒介,在某些環境中像真實貨幣一樣運轉,但並不具備實際貨幣的全部屬性。尤其是,虛擬貨幣在司法權上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本指引闡述了具備“可轉換”性的虛擬貨幣。這種型別的虛擬貨幣具有實際貨幣的同等價值,或是實際貨幣的替代品。
2013年8月,德國政府正式認可比特幣的法律和稅收地位,成為全球第一個正式認可比特幣合法身份的國家。
比特幣是龐氏騙局嗎?
比特幣的運作是否就像一個龐氏騙局。使用者進入系統,透過用真實貨幣購買比特幣,但只能在其它使用者想購買他們的比特幣時離開並取回資金,即在新的參與者想加入系統時。
對於許多人來說,這是龐氏騙局的特徵。但是,比特幣不是龐氏騙局。龐氏騙局的操縱者,許諾投資者未來一定有回報,並把一些錢塞進自己的口袋。投資者賺其他下線投資者的錢,並誘惑更多的投資。當操縱者消失或找不到新的下線投資者的時候,投資就失敗了。比特幣不是龐氏騙局的原因,是因為比特幣的主要用途是傳送錢。比特幣不能在放到集市上並迅速賣掉。因為比特幣傳送是直接從傳送者到接收者的,中間沒有機會欺騙。比特幣由使用比特幣軟體的全網使用者控制。沒有幕後的操縱者來賺其他投資者的錢,並許諾回報,也沒有下線投資者。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從以下方面定義了龐氏騙局: 龐氏騙局是一種投資欺詐,現有投資者的回報將由新的投資者提供資金支付。龐氏騙局的組織者經常以低風險高回報為名招募新的投資者。在眾多龐氏騙局中,詐騙者集中吸引新的資金,以支付對早期階段投資者作出承諾的收益,或用於個人開支,而不是從事任何合法的投資。
歐洲央行的研究報告《虛擬貨幣研究》認為,“基於目前的知識基礎,難以評估比特幣系統是不是一個金字塔或龐氏騙局,但可以說,比特幣對它的使用者從財務角度來說是一個高風險的系統。”一方面,比特幣的方案是一個分散的系統——至少在理論上,沒有中央的組織者可以破壞系統,或帶著資金消失。
比特幣的使用者購買和出售自己的貨幣之間沒有任何形式的中介,因此,似乎沒有人從系統得益。除了受益於匯率的變化(就像在其他任何貨幣交易)或那些勤奮工作的“礦工”。出於獎勵他們對於維護系統的安全性和信心做出的貢獻,他們得到了一些額外收益。此外,這個計劃並沒有向任何人承諾高回報。雖然一些比特幣的使用者可能會嘗試從匯率波動中獲利,但不打算將比特幣作為投資工具,只是一個交換媒介。
比特幣目前依然可以認為是合法的,在世界範圍內,比特幣都可以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比特幣作為一種“貨幣”的法律地位則尚未有在任何國家確立,這也是比特幣支援需要努力爭取的地方。如果比特幣不能被法律正式確認為一種貨幣,那麼可能會給接受它的商家和個人帶來稅收申報上的不便,因為接受比特幣的商家將被看作是以物易物交易,而這類交易在稅收申報方面比普通的交易要麻煩一些。
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和貨幣高度類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錢的需求。比特幣需要在交易、佔有等方面納入個人財產申報、銀行業反洗錢系統、反內幕交易、反市場操縱等體系,比特幣的交易所和儲存機構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監管和發放牌照。一些發展較快的比特幣交易所和支付服務提供商,都在積極地探索和監管機構合作,透過申請牌照、積極同監管部門溝通等方式,將比特幣的支付納入到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監管框架之中。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適用範圍,對當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與遊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衝擊。
在歐洲, 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認為比特幣既不屬於電子貨幣條令,也不符合支付服務條令。電子貨幣條令(2009/110/EC)使用三個標準來定義電子貨幣:(1)應以電子形式儲存;(2)發行的資金金額價值不低於已發行的貨幣價值;(3)接受發行人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比特幣可能符合第一個和第三個標準,但不符合第二個標準。支付服務指令(2007/64/EC)規定了支付交易實行過程中的資金為電子貨幣,但它不監管電子貨幣的發行,也不修改電子貨幣制度中為電子貨幣指令提供的審慎性監管。因此,它引入了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新類別——支付制度——但未獲準發行電子貨幣。因此,比特幣顯然不屬於支付服務指令的範圍。
在美國,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釋出《金融犯罪執法網路法規在個人管理、交換或使用虛擬貨幣中的應用條例》(FIN-2013-G001)2013年3月18日《條例》首次闡明瞭虛擬貨幣,FinCEN法規定義貨幣(也指“實際”貨幣)為:美國或者其他國家的硬幣或紙幣,它們被指定為法定貨幣,可流通,通常由國家發行,作為交換的媒介被使用和接受。與實際貨幣相比,虛擬貨幣作為一種交換的媒介,在某些環境中像真實貨幣一樣運轉,但並不具備實際貨幣的全部屬性。尤其是,虛擬貨幣在司法權上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本指引闡述了具備“可轉換”性的虛擬貨幣。這種型別的虛擬貨幣具有實際貨幣的同等價值,或是實際貨幣的替代品。
2013年8月,德國政府正式認可比特幣的法律和稅收地位,成為全球第一個正式認可比特幣合法身份的國家。
比特幣是龐氏騙局嗎?
比特幣的運作是否就像一個龐氏騙局。使用者進入系統,透過用真實貨幣購買比特幣,但只能在其它使用者想購買他們的比特幣時離開並取回資金,即在新的參與者想加入系統時。
對於許多人來說,這是龐氏騙局的特徵。但是,比特幣不是龐氏騙局。龐氏騙局的操縱者,許諾投資者未來一定有回報,並把一些錢塞進自己的口袋。投資者賺其他下線投資者的錢,並誘惑更多的投資。當操縱者消失或找不到新的下線投資者的時候,投資就失敗了。比特幣不是龐氏騙局的原因,是因為比特幣的主要用途是傳送錢。比特幣不能在放到集市上並迅速賣掉。因為比特幣傳送是直接從傳送者到接收者的,中間沒有機會欺騙。比特幣由使用比特幣軟體的全網使用者控制。沒有幕後的操縱者來賺其他投資者的錢,並許諾回報,也沒有下線投資者。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從以下方面定義了龐氏騙局: 龐氏騙局是一種投資欺詐,現有投資者的回報將由新的投資者提供資金支付。龐氏騙局的組織者經常以低風險高回報為名招募新的投資者。在眾多龐氏騙局中,詐騙者集中吸引新的資金,以支付對早期階段投資者作出承諾的收益,或用於個人開支,而不是從事任何合法的投資。
歐洲央行的研究報告《虛擬貨幣研究》認為,“基於目前的知識基礎,難以評估比特幣系統是不是一個金字塔或龐氏騙局,但可以說,比特幣對它的使用者從財務角度來說是一個高風險的系統。”一方面,比特幣的方案是一個分散的系統——至少在理論上,沒有中央的組織者可以破壞系統,或帶著資金消失。
比特幣的使用者購買和出售自己的貨幣之間沒有任何形式的中介,因此,似乎沒有人從系統得益。除了受益於匯率的變化(就像在其他任何貨幣交易)或那些勤奮工作的“礦工”。出於獎勵他們對於維護系統的安全性和信心做出的貢獻,他們得到了一些額外收益。此外,這個計劃並沒有向任何人承諾高回報。雖然一些比特幣的使用者可能會嘗試從匯率波動中獲利,但不打算將比特幣作為投資工具,只是一個交換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