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後房屋倒塌,國家有補貼和救助義務。
中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有以下規定:
1、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2、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協調進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3、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安排。
4、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救助工作。
6、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相應措施對受災人員進行安置。
7、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採取就地安置措施時,應當選擇交通便利,方便日常生活的地方,並儘可能遠離發生自然災害的區域。
8、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9、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10、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稽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地震後房屋倒塌,國家有補貼和救助義務。
中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有以下規定:
1、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2、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協調進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3、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安排。
4、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救助工作。
6、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相應措施對受災人員進行安置。
7、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採取就地安置措施時,應當選擇交通便利,方便日常生活的地方,並儘可能遠離發生自然災害的區域。
8、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9、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10、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稽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