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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受理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的調解申請,履行調解處理職責:一、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瞭解醫患雙方的意圖。二、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三、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並向糾紛雙方公佈專家意見。四、調解程式(一)、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三)調解應當在專門設定的調解場所進行;(四)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六、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七、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範意見和建議。八、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服務。處理醫療糾紛其他途徑醫療糾紛的協商程式醫患雙方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就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案進行溝通、談判取得一致意見的過程。通常是醫患雙方就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造成的後果、關聯性和各自的責任進行交涉,達成一致意見。協商本身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法就受法律保護。協商達成的協議與其他契約一樣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雖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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