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於2011年10月16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一般規定、瓦斯抽採系統、抽採方法及工藝、抽採達標評判、抽採達標責任、附則7章39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
釋出時間
2011年10月16日
生效時間
2012年3月1日
分 類
規定
簡介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煤礦瓦斯先抽後採、綜合治理,強化和規範煤礦瓦斯抽採,實現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了《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瓦斯抽採以及對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工作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進行瓦斯抽採的煤層必須先抽採瓦斯;抽採效果達到標準要求後方可安排採掘作業。
第四條 煤礦瓦斯抽採應當堅持“應抽盡抽、多措並舉、抽掘採平衡”的原則。
瓦斯抽採系統應當確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設施完備、計量準確;瓦斯抽採管理應當確保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有效。
煤礦應當加強抽採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氣排放瓦斯。
第五條 應當抽採瓦斯的煤礦企業應當落實瓦斯抽採主體責任,推進瓦斯抽採達標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工作實施監管監察,對瓦斯抽採未達標的礦井根據本規定要求實施處罰。
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於2011年10月16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一般規定、瓦斯抽採系統、抽採方法及工藝、抽採達標評判、抽採達標責任、附則7章39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
釋出時間
2011年10月16日
生效時間
2012年3月1日
分 類
規定
簡介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煤礦瓦斯先抽後採、綜合治理,強化和規範煤礦瓦斯抽採,實現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了《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規定全文
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瓦斯抽採以及對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工作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進行瓦斯抽採的煤層必須先抽採瓦斯;抽採效果達到標準要求後方可安排採掘作業。
第四條 煤礦瓦斯抽採應當堅持“應抽盡抽、多措並舉、抽掘採平衡”的原則。
瓦斯抽採系統應當確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設施完備、計量準確;瓦斯抽採管理應當確保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有效。
煤礦應當加強抽採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氣排放瓦斯。
第五條 應當抽採瓦斯的煤礦企業應當落實瓦斯抽採主體責任,推進瓦斯抽採達標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工作實施監管監察,對瓦斯抽採未達標的礦井根據本規定要求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