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申請成立的相關資料第一章 成立登記第一條 學生社團共分為學術科技、藝術推廣、體育文化 實踐活動四類社團,各類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以上各類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第二條 申請成立的社團遵循所在學院的對於社團活動的各項監督和管理制度, 並以“社團(籌)”的字樣開展活動,籌備期為一年,籌備期滿後,方可申請晉升為正式合法社團。籌備一年期滿後的社團,透過現任會長本人書面申請,經社團聯合會人力資源部審查通過後,交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考查,符合條件者,經社團聯合會主席團上報團委批准同意,方可晉升為學生社團。第三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三)有比較固定的活動場所;(四)有規範的章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第四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提交下列檔案以備案(一式三份):(一) 籌備申請書;(二) 章程草案;(三)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身份證明; (四) 指導單位或教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有指導單位或教師的需交)第五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 名稱;(二) 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三) 學生社團類別;(四) 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五)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六)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七) 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八) 章程的修改程式; (九) 社團終止的程式;(十)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社團指導老師應該是我校正式教師;社團指導單位應該是我校相關學院、研究所或黨政部門。指導老師和指導單位應該熟悉該社團的活動內容並能勝任對其工作的指導。學生社團可以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教師、企業家等擔任社團的名譽職務,但聘請校外人員的必須事先徵得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查後上報團委審批方可。第七條 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社團聯合會人力資源部作出初步審議,透過初審的,再交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稽核,通過後再上交學校團委審批;未透過初審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審不予透過:(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團的宗旨、活動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二)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認為沒有必要成立的;(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第九條 籌備期間的學生社團應當以“社團(籌)”的形式開展活動。籌備期間的學生社團可以招收會員,並適當收取費用。會員人數和費用標準由必須透過社團聯合會審查,上報團委審批。籌備期間的社團必須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管理,並嚴格執行社團聯合會的各項規定。籌備期間的社團不是社團聯合會的正式會員單位,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可以參加會長大會、享有和履行社團聯合會正式會員單位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條 籌備期滿的學生社團,應當向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提交正式登記申請。對沒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團,經團委同意批准登記,發給《廣東藥學院學生社團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登記類別;(三)社團負責人;(四)社團指導單位和指導老師。
學生社團申請成立的相關資料第一章 成立登記第一條 學生社團共分為學術科技、藝術推廣、體育文化 實踐活動四類社團,各類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以上各類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第二條 申請成立的社團遵循所在學院的對於社團活動的各項監督和管理制度, 並以“社團(籌)”的字樣開展活動,籌備期為一年,籌備期滿後,方可申請晉升為正式合法社團。籌備一年期滿後的社團,透過現任會長本人書面申請,經社團聯合會人力資源部審查通過後,交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考查,符合條件者,經社團聯合會主席團上報團委批准同意,方可晉升為學生社團。第三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三)有比較固定的活動場所;(四)有規範的章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第四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提交下列檔案以備案(一式三份):(一) 籌備申請書;(二) 章程草案;(三)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身份證明; (四) 指導單位或教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有指導單位或教師的需交)第五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 名稱;(二) 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三) 學生社團類別;(四) 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五)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六)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七) 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八) 章程的修改程式; (九) 社團終止的程式;(十)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社團指導老師應該是我校正式教師;社團指導單位應該是我校相關學院、研究所或黨政部門。指導老師和指導單位應該熟悉該社團的活動內容並能勝任對其工作的指導。學生社團可以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教師、企業家等擔任社團的名譽職務,但聘請校外人員的必須事先徵得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查後上報團委審批方可。第七條 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社團聯合會人力資源部作出初步審議,透過初審的,再交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稽核,通過後再上交學校團委審批;未透過初審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審不予透過:(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團的宗旨、活動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二)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認為沒有必要成立的;(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第九條 籌備期間的學生社團應當以“社團(籌)”的形式開展活動。籌備期間的學生社團可以招收會員,並適當收取費用。會員人數和費用標準由必須透過社團聯合會審查,上報團委審批。籌備期間的社團必須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管理,並嚴格執行社團聯合會的各項規定。籌備期間的社團不是社團聯合會的正式會員單位,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可以參加會長大會、享有和履行社團聯合會正式會員單位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條 籌備期滿的學生社團,應當向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提交正式登記申請。對沒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團,經團委同意批准登記,發給《廣東藥學院學生社團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登記類別;(三)社團負責人;(四)社團指導單位和指導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