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前提:補充協議屬於從合同,當從合同與主合同矛盾時,可以由雙方協商確認合同條款的效力。協商不成應當以主合同條款為準。
具體到各個條款:
第一、二條:明顯不利於買房者(乙方),萬一發生糾紛,去找建委投訴吧,一舉報一個準。
第三條,我有點疑問。
期房不交房,一般是無法進行產權登記的,原合同裡的“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本身就不可能實現,一般主合同裡也不會約定產權登記的時間,而是約定交房和辦理房本的時間,且辦理產權登記的時間也不應該在補充協議中再次加以約定,應以主合同為準。
不過就像 @木頭 說的,這點也不用過於擔心,一般開發商不會刻意拖延產權登記(雖然在實踐中由於開發商辦事效率低導致延期的情況也不少),這個條款沒啥實際隱患,如果交房了真的著急要房本,可以自己(或找專門的代理)去辦,交房之後幾個月就能辦下房本來。
第四條,物業費的降低,如果只是口頭約定,沒有任何證據,就沒啥辦法了。 如果有錄音,去住建委舉報一下,也是可以的。
多說兩句。
購房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補充協議!!
北京等很多一線城市,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的預售合同,都是本地的住建委和工商局等共同制訂,即商品房預售合同範本,並非開發商單獨擬定。這種合同由地方建委把關,產生不了什麼貓膩。
說到底,商品房預售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且不能修改!!但是……
補充協議可以改!!!
而且諸如精裝標準、辦證時間、贈送承諾、退房責任等,全在開發商自己擬定的補充協議裡。
所以馬後炮一下,籤合同一定要著重看補充協議!!!
簽約時不是有草簽和正籤麼,為啥政府強制要求在正式交易前簽訂草稿合同!!!就是讓大家看清合同,避免不平等條約用的!!!
大前提:補充協議屬於從合同,當從合同與主合同矛盾時,可以由雙方協商確認合同條款的效力。協商不成應當以主合同條款為準。
具體到各個條款:
第一、二條:明顯不利於買房者(乙方),萬一發生糾紛,去找建委投訴吧,一舉報一個準。
第三條,我有點疑問。
期房不交房,一般是無法進行產權登記的,原合同裡的“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本身就不可能實現,一般主合同裡也不會約定產權登記的時間,而是約定交房和辦理房本的時間,且辦理產權登記的時間也不應該在補充協議中再次加以約定,應以主合同為準。
不過就像 @木頭 說的,這點也不用過於擔心,一般開發商不會刻意拖延產權登記(雖然在實踐中由於開發商辦事效率低導致延期的情況也不少),這個條款沒啥實際隱患,如果交房了真的著急要房本,可以自己(或找專門的代理)去辦,交房之後幾個月就能辦下房本來。
第四條,物業費的降低,如果只是口頭約定,沒有任何證據,就沒啥辦法了。 如果有錄音,去住建委舉報一下,也是可以的。
多說兩句。
購房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補充協議!!
購房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補充協議!!
購房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補充協議!!
北京等很多一線城市,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的預售合同,都是本地的住建委和工商局等共同制訂,即商品房預售合同範本,並非開發商單獨擬定。這種合同由地方建委把關,產生不了什麼貓膩。
說到底,商品房預售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且不能修改!!但是……
補充協議可以改!!!
補充協議可以改!!!
補充協議可以改!!!
而且諸如精裝標準、辦證時間、贈送承諾、退房責任等,全在開發商自己擬定的補充協議裡。
所以馬後炮一下,籤合同一定要著重看補充協議!!!
簽約時不是有草簽和正籤麼,為啥政府強制要求在正式交易前簽訂草稿合同!!!就是讓大家看清合同,避免不平等條約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