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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968964437455

    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稽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三、根據目前的國家政策和監管實際需要,合理設限,儘量避免限制性行業或的者入股。

    四、各銀監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稽核許可權和稽核程式,審慎稽核股東資格,防止關聯交易,確保操作程式公開、透明、合法。對在股東資格稽核過程中,因違規操作、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影響和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各銀監局應建立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稽核檔案,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情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加強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後應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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