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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楊139066966

    合買,必有協定(口頭)如何分配使用。

    如一方不遵之前約定,即是失信行為。

    如金額不大,棄之算了。

    與失信之人相伴,還不如化代價斷交。

    如金額巨大,則起訴才是正道。

  • 2 # 脫產的新生代農民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既然這東西對方這麼喜歡,那就折價給他。

    如果不是很值錢的東西,那你就大度點送給他。

    長痛不如短痛,分了算了,省得心裡為這事不痛快,好集好散。

  • 3 # 四季——花開

    合夥買的東西,如果你能證明你是跟他合夥買的,共同出資,那麼完全可以讓他還錢,如果不還可以起訴,如果沒有證據也沒有證人證明你們是共有那麼你就自認倒黴吧。有些東西可以合夥買,有些東西是不可以合夥買的

  • 4 # 山東純爺們

    如果是對方太自私想把搭夥的東西據為已有,這個好辦,找他要就是了。估計不是這種?應該是對方太強勢了。這種情況也不難辦,你估量自己吃不動他的話,就請一位你親戚朋友裡有威望說話鐺鐺響的人,做中間人兒。幫你們住持公道調解一下。把東西作價,“一分六二五”哈哈!分了。誰要東西,就拿出錢來補償給對方。齊活!

    如果是小東西的話,還是算了吧!忒不值得動麻煩。但是,切記從今往後除了夫妻,不要和任何人搭夥買東西。十搭夥九扯皮,百分百的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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