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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東興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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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州花都一程可澤律師
首先看你是哪一種擔保(人做擔保的其實質是保證),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簡單點說(非嚴謹說法,為了便於區分):
一般保證是,先找債務人要,打完官司後,債務人卻實是實實在在的沒有了,保證人再來承擔。有先後!
連帶保證是,即可找債務人也可以找保證人。沒有先後!
所以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沒有經過債務人的情況下,保證人可以不用擔責。
另外,如果主合同無效、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轉讓債務的,不用承擔責任。 還有欺騙、脅迫等方式取得保證人保證的,是無效,也不擔責任。
我是程可澤,一位每天早上八點鐘準時分享一個法律常識的律師!
一般保證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清楚以上概念後,有五種情形,保證人是不用承擔保證責任的。
1、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
2、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免責情況,即採取欺詐、脅迫、騙取的方式獲得的保證人的保證。
3、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
4、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
5、主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