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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64651256228734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通常,對以自動攝像機拍攝的護照像,因為不包含人的智力創作,一般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而除此之外對人拍攝的證件照應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物件。但由於證件照要求真實、清晰再現拍照物件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攝者對事物的認識和要藉此表達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於拍攝物件作身份驗證用,因此客觀上不存在保護拍攝者對證件照的著作權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權由拍攝者享有,可能影響證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實踐中,拍攝者應顧客要求拍攝證件照,拍攝者收取拍攝費,拍攝完成後將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攝物件,這在法律上實際上雙方構成一種委託創作關係:拍攝者受託拍照並交付底片,視為雙方確認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委託人即拍攝物件享有,拍攝物件可自主決定照片的使用及處理。由於證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攝物件一般不會自稱為照片的拍攝人,對拍攝者的署名權等權益也不會有什麼損害。攝影作品中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的著作權歸屬與證件照情況不同的是,人物藝術照,不論是完全個性的攝影,還是模式化(化妝、佈景、造型格式化)的藝術攝影,需要攝影師更多的智力創作投入,包括對拍攝物件特點的把握及表現構思、取景佈局、光線、技巧應用等,且追求藝術性、突出表現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藝術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定義,可以獲得著作權。由於人物攝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權,因此其使用將同時涉及到著作權及肖像權問題。攝影師與拍攝物件應透過委託合同的具體約定來妥善解決使用及權益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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