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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疾人罪犯生活不能自理可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在實踐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犯罪判刑後,可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在住所地服刑,由其親友照看其日常生活。

    根據《刑法》、《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等法律規定,犯罪分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或有親屬、代理律師向監獄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但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

    所以,要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犯罪被判刑後,可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在外面服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申請了就必然會透過的,監獄等司法機關依法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仍可以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的。

    屆時,犯罪分子就需要到監獄醫院服刑,或到監獄指定機構服刑了。

    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犯罪,必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其往往是迫不得已,奮力一搏的行為。事實上,只要其親友更加關愛殘疾人身心健康的,通常都能避免其犯罪的。倘若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真的實施了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找個刑事辯護律師諮詢,儘可能保障去合法權益,如代為申請取保候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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