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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1、國務院的批准許可權

      (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案,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專案。同時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專案,也包括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專案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專案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徵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這裡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但對於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市區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農田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農用地轉用需要報國務院批准。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佔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城鎮建設佔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設專案需要佔用農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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