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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063253886702

    剽竊的危害:

    1)剽竊者阻礙作者的學術得分 剽竊者違背了歸認來源的義務,抹去了他人應有的學術得分,這是他給作者造成的危害。有些學者認為:剽竊行為侵害的物件不是原作者的表達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來應有的認可得分;剽竊者從原作者那裡偷走了認可得分,這和盜竊行為是沒有什麼區別的。

    2)剽竊者連累他所在的學術機構 如果一個學術機構容忍剽竊,剽竊取勝的成功先例會帶動更多的剽竊,不僅如此,還會有更多的剽竊者慕名前來求職。因此,機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性,必須懲戒成員的剽竊行為。

    3)剽竊者愚弄和誤導讀者 讀者會對假冒的知識生產能力產生敬意,甚至會引用和詮釋偷來的文字,讀者從而受到了愚弄。

    4)剽竊者又常常是謬誤的製造者 剽竊總是伴隨著對原著的一知半解、斷章取義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竊作品常常貽誤讀者。

    5)剽竊是一種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損行為 懲罰: 1、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 2、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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