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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林地在83時登記在別人林權證上,現提出登記錯誤能更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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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基層林業

    在農村,尤其是山區農村,林權爭議的確存在,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有的已經跨越幾代人,依然難以調解,真的很讓人頭疼,因此林權爭議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1981年,為呼應土地改革,中國開展了“林業三定”工作,將集體經營的山林區劃承包給集體組織成員個人經營,在分戶承包過程中,為了力求利益均衡,將集體所有山林,按照天然林林、杉木林、茶山、荒山、薪炭林山等進行分類,然後按照當時人口,抓鬮排序,平均分配。

    1981年的“林業三定”相對比較粗放,這樣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如面積很小的茶山、杉木山被包裹在別人成片大塊的天然林或者薪炭林山場之中,由於面積小,疏於或者懶的登記,或者當時口頭約定,該片杉木或者茶葉屬於某某,彼此心知肚明,各自經營,互不干涉,形成分的小塊杉木、茶葉的農戶沒有該塊山場的權屬證明。

    這在當時很普遍,大家也不太在意,因為當時承包到戶是約定管護的,樹木被盜還要受罰的,並非明確該片山場就歸個人經營。這樣就為以後的權屬之爭埋下隱患,當老輩人過世,下輩人就存在疑問了,怎麼你的山跑到我的山中間了?個別人不予承認,就形成矛盾糾紛。

    出現這種情況的處置原則

    2008年,中國進一步完善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很多這樣的“插花”山得到糾正,重新核發了林權證。由於這種情況較為普遍,為此,各村組也專門組織相關人員,聯合調查調處,絕大多數群眾還是非常配合的,在搞清楚事實真相以後,通融協商,雙方簽訂協議,在勘界書上簽字,完成了確權登記。

    因此這類糾紛,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簽訂協議,完成勘界,相互確認彼此界線,即可完成確權登記。

    如何進行調處改錯

    對於此類尚未解決的問題,需要當事人誠懇的向對方說明情況,提前做好溝通,然後在村組幹部的組織下,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協議,勘界認定,就可以按照相關程式予以糾錯改正,核發林權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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