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第八條 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裝置;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裝置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網際網路上網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檔案。
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檔案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資訊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稽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稽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檔案。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檔案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稽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稽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稽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家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第八條 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裝置;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裝置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網際網路上網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檔案。
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檔案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資訊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稽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稽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檔案。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檔案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稽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稽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稽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