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學,應當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教育局)批准。
小學、初中跨縣(市)區轉學:監護人(家長)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絡單,監護人憑轉學聯絡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同意後,開出同意接收證明;轉出學校憑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開具轉學證明,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稽核、蓋章、備案。
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或影印件,並將轉學情況記入學生轉學情況登記表。
具體辦理轉學手續的步驟如下:
一、家長聯絡好“轉入學校”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絡單。
二、家長持“轉學聯絡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加註意見,確定是否同意轉入。
三、家長得到“同意轉入”後,在轉出學校領表、填表、加註意見,並填寫一式三聯的轉學證明書。
四、家長和學生攜帶轉學證明書到轉入學校銜接建檔報名事宜,轉入學校將“同意轉入的轉學書”送縣教育局基教科審批。
五、將審批完整的“轉學呈報表”送轉入的中心學校存檔。
六、將“轉學證明回執”送“轉出學校”存檔。
備註:
申請休學應具備的條件: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規定”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稽核後統一報教育局基教科稽核。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申請休學應準備的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備案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休學(復學)情況登記表,並記入學生登記表。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應附在休學證明存根後。
學生轉學,應當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教育局)批准。
小學、初中跨縣(市)區轉學:監護人(家長)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絡單,監護人憑轉學聯絡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同意後,開出同意接收證明;轉出學校憑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開具轉學證明,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稽核、蓋章、備案。
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或影印件,並將轉學情況記入學生轉學情況登記表。
具體辦理轉學手續的步驟如下:
一、家長聯絡好“轉入學校”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絡單。
二、家長持“轉學聯絡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加註意見,確定是否同意轉入。
三、家長得到“同意轉入”後,在轉出學校領表、填表、加註意見,並填寫一式三聯的轉學證明書。
四、家長和學生攜帶轉學證明書到轉入學校銜接建檔報名事宜,轉入學校將“同意轉入的轉學書”送縣教育局基教科審批。
五、將審批完整的“轉學呈報表”送轉入的中心學校存檔。
六、將“轉學證明回執”送“轉出學校”存檔。
備註:
申請休學應具備的條件: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規定”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稽核後統一報教育局基教科稽核。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申請休學應準備的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備案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休學(復學)情況登記表,並記入學生登記表。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應附在休學證明存根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