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但是顯示的那個商標雖然過期了,但還是要等商標局宣告無效,無效期滿一年後才可以註冊相同的商標,所以新個申請如果初審的時候那個舊商標無效還不足一年的話,申請就會被駁回。中國的商標申請是在先原則,早一天申請都是會批下來。還有就是要看一下此商標有沒有續展申請,有沒有成功或正在之類的,最後也要查詢一下是否有近似商標。 商標局對申請註冊的商標進行審查的時候,相同近似商標的判定是十分重要的環節,在引用《商標法》第五十條駁回申請註冊商標時,相同近似商標的判定標準有一定的探討空間。在先商標已失效,引證失效商標駁回新申請商標固然於法有據,但應更加審慎,判定相同近似的標準可以更為嚴格。如兩者之間有所區別或區別較大,則消費者對於一件已經退市或即將退市的商標與新申請的商標產生誤認的可能性較低。因此,在新申請商標與引證的無效商標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時,才考慮適用《商標法》第五十條予以駁回。此外,可以更多地從整體上對無效商標和新申請商標進行比較判斷,減少個別要素的考量。在商標的主要構成要素中,完全一致或近似程度非常高的可以考慮判定相同或近似,次要構成要素可酌情不予考慮。 國家《商標法》第五十條對引證商標有明確的要求,即“撤銷”“宣告無效”“登出”等情形的無效商標,且時效為一年內。因此確定無效商標在審查時點的時效就變得尤為重要。對“撤銷”和“宣告無效”的商標而言,如商標權利人接受撤銷或宣告無效的決定而沒有提起復審或訴訟等,則從該商標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都屬於第五十條規定的範圍。商標權利人提起復審或訴訟,在複審或訴訟結論未定時,該商標仍然屬於有效商標,不屬於第五十條規定的範圍。 對“登出”的商標,情況則有所不同。理論上,註冊商標專用權期滿後未續展即為無效商標。但實際上由於種種客觀因素,商標局對註冊商標的續展設立了6個月的寬展期,在6個月的寬展期內商標還可以續展。於是,審查員需要判定一些到期商標是否續展,這就形成了一個事實上的模糊區間。此時,審查員無法判定該商標的真正狀態,是到期未續展已經成為無效商標,還是已經提出續展申請正處於相關流程中仍然有效。此時,審查員有可能適用新《商標法》第五十條作為兜底條款,駁回新申請商標。因為如果引證商標有效則無須適用第五十條,如引證無效商標而不適用第五十條又於法無據。另一種因權利人消亡而“登出”的商標則疑義較少,在該商標被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審查的相同近似商標會適用第五十條駁回。
可以申請,但是顯示的那個商標雖然過期了,但還是要等商標局宣告無效,無效期滿一年後才可以註冊相同的商標,所以新個申請如果初審的時候那個舊商標無效還不足一年的話,申請就會被駁回。中國的商標申請是在先原則,早一天申請都是會批下來。還有就是要看一下此商標有沒有續展申請,有沒有成功或正在之類的,最後也要查詢一下是否有近似商標。 商標局對申請註冊的商標進行審查的時候,相同近似商標的判定是十分重要的環節,在引用《商標法》第五十條駁回申請註冊商標時,相同近似商標的判定標準有一定的探討空間。在先商標已失效,引證失效商標駁回新申請商標固然於法有據,但應更加審慎,判定相同近似的標準可以更為嚴格。如兩者之間有所區別或區別較大,則消費者對於一件已經退市或即將退市的商標與新申請的商標產生誤認的可能性較低。因此,在新申請商標與引證的無效商標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時,才考慮適用《商標法》第五十條予以駁回。此外,可以更多地從整體上對無效商標和新申請商標進行比較判斷,減少個別要素的考量。在商標的主要構成要素中,完全一致或近似程度非常高的可以考慮判定相同或近似,次要構成要素可酌情不予考慮。 國家《商標法》第五十條對引證商標有明確的要求,即“撤銷”“宣告無效”“登出”等情形的無效商標,且時效為一年內。因此確定無效商標在審查時點的時效就變得尤為重要。對“撤銷”和“宣告無效”的商標而言,如商標權利人接受撤銷或宣告無效的決定而沒有提起復審或訴訟等,則從該商標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都屬於第五十條規定的範圍。商標權利人提起復審或訴訟,在複審或訴訟結論未定時,該商標仍然屬於有效商標,不屬於第五十條規定的範圍。 對“登出”的商標,情況則有所不同。理論上,註冊商標專用權期滿後未續展即為無效商標。但實際上由於種種客觀因素,商標局對註冊商標的續展設立了6個月的寬展期,在6個月的寬展期內商標還可以續展。於是,審查員需要判定一些到期商標是否續展,這就形成了一個事實上的模糊區間。此時,審查員無法判定該商標的真正狀態,是到期未續展已經成為無效商標,還是已經提出續展申請正處於相關流程中仍然有效。此時,審查員有可能適用新《商標法》第五十條作為兜底條款,駁回新申請商標。因為如果引證商標有效則無須適用第五十條,如引證無效商標而不適用第五十條又於法無據。另一種因權利人消亡而“登出”的商標則疑義較少,在該商標被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審查的相同近似商標會適用第五十條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