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混合銷售: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於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係,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於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於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混合銷售: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於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係,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於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於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